September 2026

台湾行政院核定限制强迫劳动货品输入之作业规定

为落实台湾与美国间于2026年2月签署之台美对等贸易协定中有关消除强迫劳动之规定,行政院于2026年7月29日核定「强迫劳动货品限制输入作业要点」(下称作业要点),以及「限制强迫劳动货品输入审定会设置要点」(下称设置要点),由跨部会成员成立限制强迫劳动货品输入审定会(下称审定会),并审定是否采取限制强迫劳动货品输入台湾市场的措施。以下就限制输入的流程及处罚规定择要说明之:

一、 限制强迫劳动货品输入之方式

(一)经济部接收强迫劳动货品资讯

经济部从合作的国家接收认定强迫劳动货品的资讯后,应将相关资讯函送予劳动部,并由劳动部召集审定会决议是否采行限制特定实体或货品输入台湾之措施(参作业要点第3点第1项)。举例而言,如货品遭美国认定为强迫劳动产品,即可能在经济部取得相关资讯后,开启上述限制输入之审定程序 1 。

(二)审定会常设委员采取暂时措施
劳动部接获经济部提供的强迫劳动货品资讯后,将召开审定会审议是否采取限制输入措施。在审定会正式决议是否限制涉及强迫劳动的实体或货品输入我国之前,如审定会的常设委员决议先采取最长60日之暂时性限制输入措施(设置要点第5点第3项),经济部将依照《贸易法》第11条第2项规定,以及货品之目的事业主管机关依照《自由贸易港区设置管理条例》(下称《自贸港区条例》)第15条第1项第10款规定,公告货品暂时限制输入或进入自由贸易港区应经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核准(参作业要点第3点第2项、第5点)。

(三)审定会作成限制输入之决议
审定会应于经济部函送强迫劳动货品相关资讯至劳动部之日起30日内,决议是否限制特定实体或货品输入台湾(参设置要点第6点)。如审定会作成限制输入之决议,则由经济部和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分别依《贸易法》第11条第2项、《自贸港区条例》第15条第1项第10款规定,公告特定实体或货品限制输入或进入自由贸易港区应经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核准(参作业要点第3点第3项、第5点)。

二、 解除货品输入限制之方式

(一)暂时限制输入措施之解除

当经济部或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分别依《贸易法》第11条第2项、《自贸港区条例》第15条第1项第10款之规定公告暂时限制输入措施,则该公告期间届满后,暂时限制输入措施即失其效力;如公告期限届满之前,审定会即决议采取限制输入措施,则暂时限制输入措施亦失其效力(参作业要点第6点)。

(二)限制输入措施之解除
当经济部从合作国家接收修改、撤销强迫劳动货品之相关资讯,劳动部即应于收到经济部函送相关资讯之日起30日内召开审定会并作成决议。如审定会决议解除限制输入措施,则由经济部、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应于收受决议后分别办理解除货品限制输入之公告或进入自由贸易港区应取得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核准之公告(参作业要点第4点)。

三、 违法输入强迫劳动货品之处罚

进口业者如违反依《贸易法》第11条第2项所为之公告,将被处新台币6万至300万元之罚锾,并可能被暂停1个月至1年进出口货品,甚至是遭废止进出口厂商登记(参《贸易法》第28条第1项第3款),并将由海关命进口业者办理退运(参《关税法》第96条第1项)。如自由港区事业违反依《自贸港区条例》第15条第1项第10款所为之公告,将遭海关处新台币3万元至30万元之罚锾,并可能遭命30日内退运出自由贸易港区或没入(参《自贸港区条例》第37条第1项)。
此外,若进口业者或自由港区事业遭海关认为逃避管制,海关亦可能依《海关缉私条例》第37条第3项、第36条第1项和第3项之规定,处进口业者或自由贸易港区事业货价3倍以下之罚锾并没入货物。

四、 结论

依作业要点第4点,企业的货品如遭外国向经济部通报涉及强迫劳动,并因此遭审定会决议限制输入至台湾,企业须先向该外国申请解除强迫劳动货品之认定,台湾才会配合解除限制输入 2 。企业应检视跨国供应链中可能涉及强迫劳动的环节,并降低货品因涉及强迫劳动而无法输入至台湾之风险。 
[1]冠妤,阻绝强迫劳动货品输入 劳动部、经济部建立审定机制,联合报(2026年7月30日):https://udn.com/news/story/7269/9661228 (最后浏览日:2026/9/27)。
[2]欧芯萌,防制强迫劳动货品审定期30日 首波与美合作严防「洗产地」,经济日报(2026年7月30日):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7307/9661068 (最后浏览日:2026/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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