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ecember 2024
台湾电信号码监理之法令动态概览
电信号码是电信事业提供电信服务予用户,乃至电信事业与电信事业间之网路互连时,必须做为识别功能使用的数字编码,包含各种公众电信网路之编码、识别码与用户号码。因电信号码具有稀缺性且攸关公益,部分类型之电信号码与「需使用执照之无线电频率」同属电信管理法所称之「电信资源」,受到主管机关较高密度之监理。具体例如:电信管理法要求使用电信资源之业者,须先向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下称「通传会」)办理电信事业登记;在电信网路之设置方面,亦区分「使用电信资源」与「未使用电信资源」两类,就「使用电信资源」之公众电信网路设置者,其组织型态、董事长之国籍乃至于外资持股比例均设有限制,且于申请时应额外检具营运计画予通传会进行审查,并有义务依数位发展部(下称「数发部」)之通知订定「资通安全维护计画」,报请备查并依计画实施…等。
据电信管理法之授权,通传会原订有「电信号码核配及管理办法」,就电信号码之核配及管理予以规范。嗣因行政院之组织改造,相关业务曾数次变更主管机关。现阶段,系以「电信号码之申请与核配相关事务」与「电信号码之使用管理及限制相关事务」划分:前者改由数发部执掌,「电信号码核配及管理办法」亦随之更名为「电信号码申请及核配办法」;后者则仍由通传会管辖,并另订「电信事业用户号码使用管理办法」作为规范。
近来由于诈骗犯罪猖獗,电信号码(特别是用户号码)常遭不法滥用,甫于民国(下同)113年7月31日公布施行之「诈欺犯罪危害防制条例」中即有针对「电信防诈措施」之专节规定。而为配合「诈欺犯罪危害防制条例」之规定,主管机关在最新修正之「电信号码申请及核配办法」(113年11月27日发布,下称「申请及核配办法」)与「电信事业用户号码使用管理办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113年11月19日预告,下称「使用管理办法修正草案」)中,均增订有相关规范,重点说明如下:
(一) 配合「诈欺犯罪危害防制条例」中有关「电信事业违反特定电信防诈措施之规定时,主管机关于必要时得限制其在一定期间内用户号码数量之核配」之规定 [1] ,「申请及核配办法」亦增订第21条第1项第8款,明定数发部于审查电信事业之用户号码核配申请时,应审酌其使用管理是否违反其他法令。
(二) 按「诈欺犯罪危害防制条例」相关规定 [2] ,针对「经电信主管机关或司法警察机关通知电信事业其用户或使用电信人使用电信服务从事诈欺犯罪」或「经电信主管机关或司法警察机关通知电信事业其用户或使用电信人疑似使用电信服务从事诈欺犯罪,而未配合重新核对及登录用户资料,或经核对用户资料与本人不相符」之用户,该受通知之电信事业应限制或停止提供电信服务。前述受限制或停止电信服务之用户,向同一电信事业再度申请电信服务时,该电信事业应于受限制或停止通知之日起三年内限制其至多申请一门用户号码或一项电信服务。就此,「使用管理办法修正草案」亦增订第13条第2项,为相同规范。
(三) 另就「诈欺犯罪危害防制条例」所规定之「电信事业经司法警察机关通知,曾经其他电信事业限制或停止提供电信服务达一定次数之用户,电信事业应将其列为高风险用户,并限制高风险用户于受通知之日起三年内至多申请一门用户号码或一项电信服务」情形,通传会亦于113年11月20日以通传平台字第11341025390 号公告,明订前述之「一定次数」为3次,并应自电信事业经内政部警政署「防诈联合风险管理系统资料库」通知限制或停止提供电信服务予该用户之日起三年内计算之。
(四) 「使用管理办法修正草案」并修订第15条,规定获核配用户号码之电信事业:(1)执行核对、登录用户资料及提供电信服务时,应采行适当之风险管控措施,以防止申请用户号码之用户伪冒身分;(2)建立用户异常使用行为之侦测、评估及警示机制;并且(3)在发现用户有异常使用行为时,应通知用户限期重新核对及登录用户资料。
除上述规范外,通传会亦于113年11月13日发布新闻稿「督促电信事业精进商业简讯风险管控机制,公私协力从源头堵诈」,促请电信事业:(1)要求企业客户,如欲发送带有URL、短网址或电话号码之商业简讯,应先提出申请,并经电信事业审核通过后,登录其URL、短网址或电话号码等专用资料;(2)侦测商业简讯是否带有URL、短网址或电话号码,如有,且经查与企业登录资料不符者,则不予发送;(3)另可建立经审核通过之受信任企业客户白名单,免予侦测。然前述新闻稿所列措施,现阶段仍属于电信业者打诈自律之作为,通传会并未订定未配合之罚则,电信企业建立之「白名单」也毋须提报予通传会。
本文简要地介绍了电信号码申请、核配、使用管理及限制之相关法制,及主管机关配合「诈欺犯罪危害防制条例」所增订之规范。随着科技日新月异,新的诈骗手段亦层出不穷,现有的监理制度是否能有效防制电信号码被滥用于诈骗犯罪,仍有待主管机关予以密切观察,并即时调整因应管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