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ptember 2024

台湾卫福部修正医疗法施行细则纳管超收之医疗费用 明订医事鉴定资料应限制公开或不予提供

2024.09

黄郁婷、黄信维

台湾卫生福利部(下称「卫福部」)于今(2024)年7月30日修订医疗法施行细则(下称「本细则」)两条文规定,兹简述如下:

1. 授予主管机关纳管医疗机构超收医疗费用之权限(本细则第11条第4项)

现行医疗法第108条第7款仅规定「超收医疗费用或擅立收费项目收费经查属实,而未依限将超收部分退还病人」之罚则,并非授予主管机关得课予行为人应限期返还超收医疗费用之权限。是故,本细则第11条新增第4项规定,如前述超收费用或擅自收费情况经查属实者,主管机关得通知该医疗机构限期将超收部分或擅立项目之费用退还病人。

2. 卫福部医事鉴定相关资料应限制公开或不予提供(本细则第64条之1

卫福部医事审议委员会(下称「医审会」)受理司法或检察机关依法委托办理医事鉴定(医疗法第98条第1项第4款参照)时,为发挥专业能力判断,维护医事鉴定客观性与公正性,避免未来影响医审会医事鉴定之运作,并保护个人之隐私权益,本细则新增第64条之1规定,依前述所为之鉴定,其准备作业、鉴定过程、鉴定医师、委员与专家姓名,及鉴定相关文件或资料,应依政府资讯公开法规定限制公开或不予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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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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