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vember 2025

台湾劳动部修订天灾期间劳工出勤管理及工作规则审查之要点

劳动部于2025年9月19日时,修订〈天然灾害发生事业单位劳工出勤管理及工资给付要点〉(下称〈天灾出勤及工资给付要点〉)、〈工作规则审核要点〉与「工作规则参考手册」,并要求雇主应与劳工约定天灾期间出勤之通勤协助,或订于工作规则中。未来地方劳动主管机关在处理工作规则之核备时,亦将审查工作规则有无订立通勤协助事项。以下说明与劳动部此次修正相关之重要内容:
 
一、雇主应提供通勤协助予天灾期间出勤之劳工

劳动部基于《劳动基准法》第8条、《民法》第483条之1对劳工之保护,在〈天灾出勤及工资给付要点〉第6点之1规定雇主应提供通勤协助予天灾期间出勤之劳工 [1] 。雇主在规划通勤协助时,依法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 雇主应提供通勤协助之情形

雇主于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却仍要求劳工出勤时,应提供通勤协助:1.劳工工作地、居住地或正常通勤必经地区之首长,已依〈天然灾害停止办公及上课作业办法〉通报停止办公时;2.劳工工作地未停止办公,惟劳工因天灾因素阻塞交通致延迟或未能出勤时(天灾出勤及工资给付要点第6点、第6点之1)。

(二) 雇主应提供之通勤协助内容

雇主应提供之通勤协助包含:提供交通工具、交通津贴或其他必要之协助,且当劳工依原定通勤方式有困难而有搭乘出租车之必要时,雇主应支付相关费用(天灾出勤及工资给付要点第6点之1)。

(三) 搭乘出租车之必要

关于有无搭乘出租车之必要,劳动部认为,当雇主已提供如接驳车或宿舍之协助时,原则上劳工不具搭乘出租车之必要,但若劳工前往接驳车搭乘地点有危险时,则仍属有搭乘出租车之必要 [2]
 
二、雇主宜于工作规则中订立天灾期间之通勤协助

雇主应事先在劳动契约、团体协约或工作规则中,订立天灾期间的通勤协助事项(天灾出勤及工资给付要点第3点)。为此,主管机关在审核工作规则时,会依据〈工作规则审核要点〉第9条附表之订立事项13进行检视。若雇主的工作规则中未包含通勤协助事项,地方主管机关可能认定有修订工作规则的必要。因此,雇主宜参考劳动部公布之「工作规则参考手册」,具体订立通勤协助之内容,以及各项通勤协助间之搭配与提供方式 [3]
 
三、结论

劳动部此次修正〈天灾出勤及工资给付要点〉、〈工作规则审核要点〉与「工作规则参考手册」,旨在强化雇主的劳动保护义务,并透过地方主管机关核备工作规则之程序加以落实。雇主宜适时检视劳动契约、团体协约及工作规则是否已纳入天灾期间的通勤协助等相关规定。
[1] 劳动部(2025),天然灾害发生事业单位劳工出勤管理及工资给付要点部分规定修正对照表:https://laws.mol.gov.tw/Download.ashx?pfid=0000404038(最后浏览日:2025/11/17)。
[2] 劳动部(2025),天然灾害发生事业单位劳工出勤管理及工资给付要点Q&A,载于:https://www.mol.gov.tw/1607/28162/28166/28218/28230/lpsimplelist(最后浏览日:2025/11/17)。
[3] 劳动部(2025),工作规则参考手册-114年9月版本,载于:https://www.mol.gov.tw/1607/28162/28166/28236/28238/30536/post(最后浏览日:2025/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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