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ril 2026
台湾内政部修订外国人申请就业金卡之限制
内政部于2025年12月31日公告修正「外国特定专业人才申请就业金卡许可办法」(下称《办法》),明文规定得申请就业金卡之资格范围。
所谓「就业金卡」,系由内政部移民署(下称移民署)核发,具有工作许可、居留签证、外侨居留证及重入国许可四合一功能之许可(参《外国人才雇用法》第9条第1项),使得外国人在就业金卡有效期间得在台从事专业工作,重复出入台湾国境,并自由转换雇主。外国人提出就业金卡申请后,移民署将依《办法》进行审查。以下说明就业金卡之申请资格及限制:
一、就业金卡之申请资格
具备「外国特定专业人才」资格者始得申请就业金卡。所谓「外国特定专业人才」指具备在科技、数位、经济、教育、文化艺术、运动、金融、法律、建筑设计、国防、环境、生技或其他领域之特殊专长,或经主管机关认定具有特殊专长(《外国人才雇用法》第4条第2款、第9条第1项参照)。
实务上,各专业领域之主管机关会依产业发展的需要,订定不同的特殊专长认定标准。举例而言,经济部于2026年1月2日时,以经审字第11420983700号函订定「外国特定专业人才具有生技领域特殊专长」,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国人即属于
生技领域之外国特定专业人才:
(一) 曾经或现任于其他国家或于我国之生技产业或领域,最近月薪达新台币十六万元。
(二) 具有生技产业关键产品所需之分子生物学、细胞生物学、免疫学、基因体学或蛋白质体学等生命科学知识,或有基因工程、蛋白质工程、细胞工程或组织工程等技术之国内外大学相关系所博士以上学位,且曾获国际发明创新奖项或具有四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
(三) 在生技产业担任专业或跨领域整合职务,且有八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
(四) 经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认定其专业才能或有跨国经验为我国亟需之人才,且对我国生技产业具贡献潜力者。
二、就业金卡申请限制
本次修法使移民署不予许可就业金卡之对象更加明确,并明示核发就业金卡之对象。值得注意的是,外交人员及其眷属无法获发就业金卡,属于本次修法所新增的申请限制。以下说明本次修正的内容(《办法》第5条):
(一) 明确规定,申请日前三年内有未经许可在台湾从事工作等法定不良纪录者,移民署应不予核发就业金卡。
(二) 明确规定移民署不予核发就业金卡之对象包含以下情形:
1. 曾非法入境我国或存在其他外国护照签证条例第12条第1项规定之情形之一者;
2. 在台湾境内从事与签证目的不符之活动或存在其他外国护照签证条例第13条第1项规定之情形之一者;或
3. 为驻华使领馆、外国机构及国际组织聘雇之外国人、官员或官员眷属。
(三) 明确规定香港澳门居民不予核发就业金卡之情形:
1. 现有或曾经未经许可入境台湾,或存在其他香港澳门居民进入台湾地区及居留定居许可办法第22条第1项规定之情形之一者;或
2. 所提供之文书无效,或存在其他香港澳门居民进入台湾地区及居留定居许可办法第28条第1项规定之情形之一者。
三、结语
本次〈办法〉第5条的修正,解决过往就业金卡申请限制之内容和依据不明的争议,有助于企业对外国人的聘雇管理,亦使外国人来台从事专业工作的规划更具有可预测性。如企业或外国人有就业金卡申请或外国人在台工作许可之法律服务需求,请与本所联系获得更进一步的协助。
所谓「就业金卡」,系由内政部移民署(下称移民署)核发,具有工作许可、居留签证、外侨居留证及重入国许可四合一功能之许可(参《外国人才雇用法》第9条第1项),使得外国人在就业金卡有效期间得在台从事专业工作,重复出入台湾国境,并自由转换雇主。外国人提出就业金卡申请后,移民署将依《办法》进行审查。以下说明就业金卡之申请资格及限制:
一、就业金卡之申请资格
具备「外国特定专业人才」资格者始得申请就业金卡。所谓「外国特定专业人才」指具备在科技、数位、经济、教育、文化艺术、运动、金融、法律、建筑设计、国防、环境、生技或其他领域之特殊专长,或经主管机关认定具有特殊专长(《外国人才雇用法》第4条第2款、第9条第1项参照)。
实务上,各专业领域之主管机关会依产业发展的需要,订定不同的特殊专长认定标准。举例而言,经济部于2026年1月2日时,以经审字第11420983700号函订定「外国特定专业人才具有生技领域特殊专长」,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国人即属于
生技领域之外国特定专业人才:
(一) 曾经或现任于其他国家或于我国之生技产业或领域,最近月薪达新台币十六万元。
(二) 具有生技产业关键产品所需之分子生物学、细胞生物学、免疫学、基因体学或蛋白质体学等生命科学知识,或有基因工程、蛋白质工程、细胞工程或组织工程等技术之国内外大学相关系所博士以上学位,且曾获国际发明创新奖项或具有四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
(三) 在生技产业担任专业或跨领域整合职务,且有八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
(四) 经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认定其专业才能或有跨国经验为我国亟需之人才,且对我国生技产业具贡献潜力者。
二、就业金卡申请限制
本次修法使移民署不予许可就业金卡之对象更加明确,并明示核发就业金卡之对象。值得注意的是,外交人员及其眷属无法获发就业金卡,属于本次修法所新增的申请限制。以下说明本次修正的内容(《办法》第5条):
(一) 明确规定,申请日前三年内有未经许可在台湾从事工作等法定不良纪录者,移民署应不予核发就业金卡。
(二) 明确规定移民署不予核发就业金卡之对象包含以下情形:
1. 曾非法入境我国或存在其他外国护照签证条例第12条第1项规定之情形之一者;
2. 在台湾境内从事与签证目的不符之活动或存在其他外国护照签证条例第13条第1项规定之情形之一者;或
3. 为驻华使领馆、外国机构及国际组织聘雇之外国人、官员或官员眷属。
(三) 明确规定香港澳门居民不予核发就业金卡之情形:
1. 现有或曾经未经许可入境台湾,或存在其他香港澳门居民进入台湾地区及居留定居许可办法第22条第1项规定之情形之一者;或
2. 所提供之文书无效,或存在其他香港澳门居民进入台湾地区及居留定居许可办法第28条第1项规定之情形之一者。
三、结语
本次〈办法〉第5条的修正,解决过往就业金卡申请限制之内容和依据不明的争议,有助于企业对外国人的聘雇管理,亦使外国人来台从事专业工作的规划更具有可预测性。如企业或外国人有就业金卡申请或外国人在台工作许可之法律服务需求,请与本所联系获得更进一步的协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