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ctober 2024
臺灣修正國民體育法以彰顯性別平等與保險保障
2024.10
翁乃方、黃信維
今(2024)年8月7日,臺灣實施最新修正之「國民體育法」(下稱「本法」)以彰顯政府促進運動參與之性別平等、維護學生與運動教練參加綜合運動賽會之保險權益,以及保障選手保險理賠與合約薪資差額補助等政策目標。茲簡述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明示政府對性別平等之重視
伴隨女性運動參與的意識與風氣崛起,國際社會逐漸重視女性從事運動的機會與權益。為保障人民平等使用運動設施及參與體育活動之權利,本法增列各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促進運動參與之性別平等」之責(本法第5條)。
二、增訂學生參賽之保險措施
為維護代表學校參加學生綜合運動賽會、聯賽之學生與運動教練之安全與健康,並減輕潛在運動風險可能造成的家庭經濟負擔,本法增訂學校應為學生與運動教練投保團體傷害保險,並規定團體傷害保險應包括身故保險金、醫療保險金、住院醫療保險金、傷害門診保險金及失能保險金等給付項目(本法第20條之1)。
三、保障保險理賠與合約薪資差額補助
具職業運動員身分之國家代表隊選手參加國際賽會,因保險公司基於商業風險考量,其承保理賠額度可能無法完全依據職業運動員足額薪資給予保障,從而影響選手之參賽意願。為落實選手權益照顧之保障,本法增訂體育署應就國家代表隊選手之短期失能保險理賠給付額度與其合約薪資之差額予以補助(本法第23條)。
本網站上所有資料內容(「內容」)均屬理慈國際科技法律事務所所有。本所保留所有權利,除非獲得本所事前許可外,均不得以任何形式或以任何方式重製、下載、散布、發行或移轉本網站上之內容。
所有內容僅供作參考且非為特定議題或具體個案之法律或專業建議。所有內容未必為最新法律及法規之發展,本所及其編輯群不保證內容之正確性,並明示聲明不須對任何人就信賴使用本網站上全部或部分之內容,而據此所為或經許可而為或略而未為之結果負擔任何及全部之責任。撰稿作者之觀點不代表本所之立場。如有任何建議或疑義,請與本所聯繫。
翁乃方、黃信維
今(2024)年8月7日,臺灣實施最新修正之「國民體育法」(下稱「本法」)以彰顯政府促進運動參與之性別平等、維護學生與運動教練參加綜合運動賽會之保險權益,以及保障選手保險理賠與合約薪資差額補助等政策目標。茲簡述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明示政府對性別平等之重視
伴隨女性運動參與的意識與風氣崛起,國際社會逐漸重視女性從事運動的機會與權益。為保障人民平等使用運動設施及參與體育活動之權利,本法增列各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促進運動參與之性別平等」之責(本法第5條)。
二、增訂學生參賽之保險措施
為維護代表學校參加學生綜合運動賽會、聯賽之學生與運動教練之安全與健康,並減輕潛在運動風險可能造成的家庭經濟負擔,本法增訂學校應為學生與運動教練投保團體傷害保險,並規定團體傷害保險應包括身故保險金、醫療保險金、住院醫療保險金、傷害門診保險金及失能保險金等給付項目(本法第20條之1)。
三、保障保險理賠與合約薪資差額補助
具職業運動員身分之國家代表隊選手參加國際賽會,因保險公司基於商業風險考量,其承保理賠額度可能無法完全依據職業運動員足額薪資給予保障,從而影響選手之參賽意願。為落實選手權益照顧之保障,本法增訂體育署應就國家代表隊選手之短期失能保險理賠給付額度與其合約薪資之差額予以補助(本法第2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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