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uly 2025
台湾上市柜公司应自2026会计年度起分阶段于年报中以专章方式记载永续相关财务资讯
为与国际财务报导准则基金会(下称「IFRS基金会」)所发布之永续揭露准则(下称「IFRS永续揭露准则」)接轨,台湾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金管会」)曾于2023年发布「我国接轨IFRS永续揭露准则蓝图」(下称「接轨蓝图」)
[1]
,规划自2026会计年度起,上市柜公司应按实收资本额规模,分阶段于年报中以专章方式记载永续相关财务资讯,且应依金管会认可之IFRS永续揭露准则办理。为配合「接轨蓝图」之规划,金管会于2025年5月预告「公开发行公司年报应行记载事项准则」修正草案(下称「本草案」),并以2025年7月21日为公众陈述意见之末日。以下介绍本草案之修正重点:
一、上市柜公司应按「接轨蓝图」规划之时程,于年报中以专章方式记载永续相关财务资讯,且永续相关财务资讯应与财务报告同时揭露
符合金管会订定条件之公司,其年报应以专章方式记载经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永续相关财务资讯(本草案第7条第2项),且与当年度财务报告同时申报,并将年报之电子档上传至金管会指定之网站。倘公司未及于时限内完成年报全部内容之编制,得先申报永续相关财务资讯专章,嗣后再申报完整年报内容(本草案第23条第2项)。
金管会将配合「接轨蓝图」规划之时程与适用对象(如下表所示),分阶段依据公司实收资本额订定本草案第7条第2项所称之「一定条件」具体范围如下。
二、永续相关财务资讯之编制及揭露,应依本草案第十条之一、其他相关法令及金管会认可之IFRS永续揭露准则办理
上市柜公司永续相关财务资讯之编制及揭露,原则上应依本草案第十条之一各款以及其他相关法令之规定办理;如无明文规定,应依金管会认可之IFRS永续揭露准则办理(本草案第10条之1)。而本草案第十条之一各款规定,系参照IFRS基金会发布之国际财务报导准则第S1号「永续相关财务资讯揭露之一般规定」及第S2号「气候相关揭露」重要规定后拟定。
本所建议企业应依自身实收资本额规模,提前评估现行资讯揭露架构与IFRS永续揭露准则第S1号、第S2号要求之落差,并盘点可取得之资料,以便顺利与金管会政策接轨。
[1] 陈信宏、李钰婷(2023),〈 台湾金管会发布我国接轨IFRS永续揭露准则蓝图 〉,理慈国际科技法律事务所。
一、上市柜公司应按「接轨蓝图」规划之时程,于年报中以专章方式记载永续相关财务资讯,且永续相关财务资讯应与财务报告同时揭露
符合金管会订定条件之公司,其年报应以专章方式记载经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永续相关财务资讯(本草案第7条第2项),且与当年度财务报告同时申报,并将年报之电子档上传至金管会指定之网站。倘公司未及于时限内完成年报全部内容之编制,得先申报永续相关财务资讯专章,嗣后再申报完整年报内容(本草案第23条第2项)。
金管会将配合「接轨蓝图」规划之时程与适用对象(如下表所示),分阶段依据公司实收资本额订定本草案第7条第2项所称之「一定条件」具体范围如下。
开始适用之会计年度 | 适用对象之实收资本额规模 |
2026年 | 达新台币100亿元以上之上市柜公司 |
2027年 | 达新台币50亿元以上,未达100亿元之上市柜公司 |
2028年 | 其余所有上市柜公司 |
二、永续相关财务资讯之编制及揭露,应依本草案第十条之一、其他相关法令及金管会认可之IFRS永续揭露准则办理
上市柜公司永续相关财务资讯之编制及揭露,原则上应依本草案第十条之一各款以及其他相关法令之规定办理;如无明文规定,应依金管会认可之IFRS永续揭露准则办理(本草案第10条之1)。而本草案第十条之一各款规定,系参照IFRS基金会发布之国际财务报导准则第S1号「永续相关财务资讯揭露之一般规定」及第S2号「气候相关揭露」重要规定后拟定。
本所建议企业应依自身实收资本额规模,提前评估现行资讯揭露架构与IFRS永续揭露准则第S1号、第S2号要求之落差,并盘点可取得之资料,以便顺利与金管会政策接轨。
[1] 陈信宏、李钰婷(2023),〈 台湾金管会发布我国接轨IFRS永续揭露准则蓝图 〉,理慈国际科技法律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