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認定特定數位外送平台及外送員間為僱傭關係

2022.06

白梅芳、陳威克

對於數位外送平台及外送員間之勞務關係為僱傭或承攬之爭議,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於民國(下同)111年3月17日做成109年度訴字第1046號判決,認定個案事實中之特定數位外送平台(下稱「系爭平台」)及外送員間屬僱傭關係。雖各數位外送平台與外送員間之具體約定、勞務關係之實質可能與本件不同,且本判決尚未確定,惟本判決列明標準並涵攝雙方間勞務關係之認定仍有一定參考價值,謹臚列判決要點如下:

一、本案兩造爭執「系爭平台及外送員間之契約是否為勞動基準法下之『約定勞雇關係』而具有從屬性之契約(勞動契約、僱傭契約)」。本案判決參照司法院釋字第740號解釋理由書、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上字第664號判決意旨、勞動部發布之「勞動契約認定指導原則」(勞動部108年11月19日勞動關2字第1080128698號函),提出個案事實及整體契約內容是否為勞動契約之判斷標準,包括:(1)具人格從屬性、(2)具經濟從屬性、(3)具組織從屬性、(4)勞工須親自履行。

二、系爭平台與外送員間有人格上從屬性

(一) 本案外送員僅負責提供勞務(將餐點從餐廳送到顧客),並且需依照系爭平台之明確指示取餐與送餐;系爭平台詳盡規範提供送餐服務之所有過程與環節,如取餐、保溫袋、服儀與態度、個人衛生、送餐、與顧客應對等;對於顧客詢問,需說明為系爭平台規範,或回報客服由其處理。綜上可知:本案外送員並無「獨立決定如何提供勞務」的空間。

(二) 於服務規範與流程方面,系爭平台對於外送員皆有甚為明確指示,涵括「不得額外收取現金、私下攬客、詐領獎金」、「不得使用非本人帳號、不得使用非登記車輛」、「不得擅自使用公司品牌」、「對不清楚資訊應向客服或合作夥伴中心求證」、「不得侵犯與騷擾他人隱私及自由」、「應恪守中華民國有關法律」等,違規者會受到處分。因此,本案外送員並無決定如何提供送餐服務的自由,負有競業禁止的義務,必須親自履行,其人格上、經濟上、組織上具有從屬性。

(三) 本案外送員若有多次錯誤交付餐點紀錄或使用者評分低於一定分數者,將導致其帳號停權及扣除獎勵,可知:系爭平台對於外送員未達標準或違規行為有懲戒、處分權限,足證本案外送員在人格上的從屬性。

三、系爭平台與外送員間有經濟上從屬性

(一) 本案外送員基本車資及獎勵方案款項之結算,係由系爭平台計算其勞務提供之數量,並定期給付報酬予外送員,而外送員不必再開立發票請款、亦非於契約約定之末日方有報酬給付,符合僱傭契約具有經濟上從屬性之一判別標準。

(二) 對於計算基本車資的方式,系爭平台按實際運送餐點的距離有明確而一體適用於全體外送員之規範,非係與外送員個別磋商,趟次獎勵之計算方式亦為系爭平台單方規定,因此本案外送員較符合「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之人」之特徵。

(三) 就系爭平台之App所設計之每日趟次獎勵,並於App中揭露費用明細、最近交易資訊、額外獎勵之資訊,使外送員了解如何賺取更多給付,提供外送員於特定時段上線接單之意願,堪認本案外送員對於系爭平台有較多依賴及高度從屬性。

(四) 最後,本案外送員之收入係按其所提供送餐服務計算,本身並不負擔財務風險,且外送員須於密集時間內完成外送服務,或須延長工作時間以獲取維持生活的收入水準,可證經濟上從屬性。

四、系爭平台與外送員間有組織上從屬性

(一) 系爭平台業務在性質上類似貨物運送公司,所運送貨物為餐點,外送員為司機。外送員必須獲准加入系爭平台方能開始使用而獲得送餐機會;外送員依據系爭平台的各項指示規範進行送餐服務,其即代表該(運用數位科技提供送餐服務的)平台品牌,而非外送員自己的名義或品牌形象。於此脈絡下,本案外送員都被納入系爭平台的組織之內,具有組織上從屬性。

(二) 本案外送員如遇到配送問題或緊急狀況,需由系爭平台之客服部門人員處理,而非外送員自行解決。可認:本案外送員係被納入系爭平台組織而與其他部門人員一同完成送餐服務之一部。

(三) 系爭平台將外送員納入其組織內,對於不符合其工作規範、指令要求或表現不佳者施以停權、扣除獎勵等處分,可證其組織上的從屬性。

五、外送員需親自履行

(一) 本案外送員簽署外送員合約後所獲得配發之供應方ID不得與任何第三方共享;系爭平台提供之特定裝置不得以任何方式轉讓、租借、出售;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分發或共享供應方App(或任何相關資料)或授權進行該等提供、分發或共享;若不親自履行外送服務之外送員,將可能面臨停權或其他限制。

(二) 除此之外,系爭平台於外送員合約中對外送員本身的各項資格、服務水準進行要求,並要求外送員不應登入、使用非本人的帳號,亦不可出借帳號給他人使用,僅可使用本人帳號登記車輛,有變更車輛需求亦須於帳號內進行設定,皆表明係要求外送員須親自履行。

六、系爭平台與外送員間不屬承攬關係

(一) 本案外送員有與第三方配送公司簽訂合約,表示外送員係獨立承攬者,與第三方配送公司間有承攬關係以履行配送服務。惟本於「勞雇關係應從實質認定」此一原則,因實質上係由系爭平台直接招募外送員、獲取外送員資料、施以教育、訓練、指示、並給付外送員報酬,第三方配送公司並不介入其中,本案判決仍認定:本案外送員直接與系爭平台有勞雇關係。

(二) 本案外送員加入系爭平台後,須盡量接受派案而不應拒絕派案,並須維持服務地區的最低分數標準,否則可能會因未達成系爭平台標準而遭停權無法繼續從事外送員工作、無法繼續獲得服務報酬,堪認:本案外送員於實質上並無「接單與否、是否上線」的自主決定權,與承攬關係有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