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對用人單位之影響

2023.01

溫堅堅、黃郁婷

2022年10月30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七次會議表决通過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下稱“新《婦女權益保障法》”),並於2023年1月1日起施行。該法就婦女的各類權益作出規定,其中針對婦女勞動權益的規定對用人單位提出了新的要求。本文旨在對此部分規定進行解讀。

一、杜絕性別歧視

新《婦女權益保障法》第43條[1]以列舉方式將用人單位在招錄(聘)過程中不得實施的行為進行明示。就該規定,用人單位應特別注意重新審查現有的聘用制度、招工政策等文件,避免設立歧視婦女的招工標準及條件。用人單位違反該規定的,將會受到相關行政處罰。

二、嚴厲打擊職場性騷擾

新《婦女權益保障法》第23條規定禁止違背婦女意願,以言語、文字、圖像、肢體行為等方式對其實施性騷擾。該規定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1010條就性騷擾的定義一致,將言語、文字、圖像、肢體行為等也列為性騷擾的形式之一,這將降低性騷擾的認定門檻,對於職場防止性騷擾也有更好的威懾作用。對用人單位而言特別需注意的是,新《婦女權益保障法》第25條對用人單位應當採取的預防和制止性騷擾的措施作出了明確的規定[2],並在第80條[3]中對用人單位未採取相關措施預防和制止性騷擾應承擔的法律責任也予以明確。因此,提醒各用人單位應及時依照該法的規定修訂相關規章制度。

三、增加對女職工的特別保護

新《婦女權益保障法》第31條的規定,企業應當定期為女職工安排婦科疾病、乳腺疾病檢查以及婦女特殊需要的其他健康檢查。同時,第44條明確要求勞動合同中應當具備女職工特殊保護條款。該規定對用人單位的勞動合同提出新的要求,應予以重視。

綜合上述分析,新《婦女權益保障法》對用人單位提出了較多新的要求,建議用人單位仔細研讀新《婦女權益保障法》,確保相關合同、制度符合法律要求。


[1] 新《婦女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三條:用人單位在招錄(聘)過程中,除國家另有規定外,不得實施下列行為:(一)限定為男性或者規定男性優先;(二)除個人基本信息外,進一步詢問或者調查女性求職者的婚育情况;(三)將妊娠測試作為入職體檢項目;(四)將限制結婚、生育或者婚姻、生育狀况作為錄(聘)用條件;(五)其他以性別為由拒絕錄(聘)用婦女或者差別化地提高對婦女錄(聘)用標準的行為。

[2] 新《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五條:用人單位應當採取下列措施預防和制止對婦女的性騷擾:(一)制定禁止性騷擾的規章制度;(二)明確負責機構或者人員;(三)開展預防和制止性騷擾的教育培訓活動;(四)採取必要的安全保衛措施;(五)設置投訴電話、信箱等,暢通投訴渠道;(六)建立和完善調查處置程序,及時處置糾紛並保護當事人隱私和個人信息;(七)支持、協助受害婦女依法維權,必要時為受害婦女提供心理疏導;(八)其他合理的預防和制止性騷擾措施。

[3] 新《婦女權益保障法》第八十條:違反本法規定,對婦女實施性騷擾的,由公安機關給予批評教育或者出具告誡書,並由所在單位依法給予處分。學校、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採取必要措施預防和制止性騷擾,造成婦女權益受到侵害或者社會影響惡劣的,由上級機關或者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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