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僱者撫育雙(多)胞胎子女則配偶縱未就業仍可申請留職停薪(台灣)

2018.2.12
黃郁婷 律師

勞動部於民國107年2月12日勞動條4字第1070130162號函釋(下稱「本號函釋」)指出,撫育雙(多)胞胎之受僱者,如有親自照顧之需求,則配偶縱未就業仍可申請留職停薪。

按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6條第1項:「受僱者任職滿六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三歲止,但不得逾二年。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二年為限。又按同法第22條規定:「受僱者之配偶未就業者,不適用第16條及第20條之規定。但有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後者規定係因受僱者之配偶如未就業,應可照顧其家屬,受僱者自毋須針對育嬰留職停薪或家庭照顧請假,但有正當理由,雇主仍得准其申請,固為但書之規定。至於「正當理由」之判斷,應依個案事實認定。

本號函釋明確表示,針對撫育雙(多)胞胎之受僱者,其配偶縱未就業,惟考量育兒父母恐無法單獨兼顧雙(多)胞胎子女之照顧責任,則受僱者如有親自照顧雙(多)胞胎之需求,依規定向雇主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時,應認為符合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2條但書之「正當理由」,而得例外准予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