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工會法修正 加重雇主打壓工會之處罰

2023.01

白梅芳、郭彥含

工會法第45條修正案於2022年11月15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同年11月30日由總統公布,針對雇主打壓工會之不當勞動行為,將現行罰鍰額度提高三倍以上,並新增公布雇主名稱、代表人姓名之處罰,俾保障勞工團結權、協商權及爭議權之行使,並嚇阻雇主不得因勞工組織工會、加入工會、參加工會活動或擔任工會職務,而對勞工為不利之待遇或以其他不當方式影響、妨礙工會運作及自主性。

現行工會法第35條第1項規定,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不得有下列打壓工會之不當勞動行為:

一、對於勞工組織工會、加入工會、參加工會活動或擔任工會職務,而拒絕僱用、解僱、降調、減薪或為其他不利之待遇。

二、對於勞工或求職者以不加入工會或擔任工會職務為僱用條件。

三、對於勞工提出團體協商之要求或參與團體協商相關事務,而拒絕僱用、解僱、降調、減薪或為其他不利之待遇。

四、對於勞工參與或支持爭議行為,而解僱、降調、減薪或為其他不利之待遇。

五、不當影響、妨礙或限制工會之成立、組織或活動。

新修正工會法第45條規定,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違反第35條不當勞動行為,經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裁決決定者,由中央主管機關處雇主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其名稱、代表人姓名、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未依裁決決定書期限行為或不行為者,主管機關可處雇主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新修正條文自2023年1月16日施行。


本網站上所有資料內容(「內容」)均屬理慈國際科技法律事務所所有。本所保留所有權利,除非獲得本所事前許可外,均不得以任何形式或以任何方式重製、下載、散布、發行或移轉本網站上之內容。

所有內容僅供作參考且非為特定議題或具體個案之法律或專業建議。所有內容未必為最新法律及法規之發展,本所及其編輯群不保證內容之正確性,並明示聲明不須對任何人就信賴使用本網站上全部或部分之內容,而據此所為或經許可而為或略而未為之結果負擔任何及全部之責任。撰稿作者之觀點不代表本所之立場。如有任何建議或疑義,請與本所聯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