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時撫育2名未滿3歲子女 父母可同時請育嬰假 (台灣)

2019.2.21
蔡明家 律師

勞動部於民國108年2月21日作成勞動條 4字第 1080130174 號函釋(下稱本本件函釋)指出,同時撫育2名未滿3歲子女,父母可同時請育嬰假。

本件函釋指出,性別工作平等法(下稱本法)第16條有關育嬰留職停薪規定之立法意旨,係考量多數父母仍親自養育幼兒,為保障父母之工作權益,使其得以同時兼顧工作與照顧家庭。而其中本法第22條規定:「受僱者之配偶未就業者,不適用第16條及第20條之規定。但有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立法理由係因受僱者之配偶如未就業,應可照顧其家屬,受僱者自毋須請假,但有正當理由,雇主仍得准其申請,故為但書之規定。至「正當理由」之判斷,應依個案事實認定。

本件函釋進一步指出,針對同時撫育2名以上未滿3歲子女之受僱者,其配偶縱未就業,惟考量育兒父母恐無法單獨兼顧2名以上未滿3歲子女之照顧責任,並為鼓勵父母參與養育幼兒成長之過程,故受僱者如有親自照顧2名以上未滿3歲子女之需求,依規定向雇主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時,符合本法第22條但書之「正當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