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長期延長勞動工時且使員工同時擔任員工及派遣工規避每日暨每週之工作時數 是否為促發勞工死亡之原因 應屬重要攻擊防禦方法應再調查審認 (台灣)

2019.1.30
闕立婷 律師

最高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30日作成107年度台上字第1946號民事判決(下稱本件判決)指出,雇主長期延長勞動工時且使員工同時擔任員工及派遣工規避每日暨每週之工作時數,是否為促發勞工死亡之原因,應屬重要攻擊防禦方法應再調查審認。

本件判決事實為上訴人起訴主張,伊之被繼承人A任職於被告公司為現場作業員,因長期超時加班,引發腦幹出血性腦中風送醫不治死亡,被上訴人明知員工長期逾時工作之危害身體健康,卻未依勞工安全衛生法規定對在職勞工定期實施健康檢查,亦未設置勞安人員對員工施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以預防勞工因過勞而猝死,故請求損害賠償。原審判決則以打卡紀錄,認定其並無因超時加班,致令身體不堪負荷之情狀等理由,為不利上訴人論斷。上訴人提起上訴。

本件判決先指出,原審以系爭指引為據,評估A於死亡前有無長期工作過重之情形時,先認定於死亡前2至6個月平均加班時數為73小時,已逾該指引之72小時,卻以短期工作負擔非重為由,則認長期工作亦非重,自有推論不足之判決理由矛盾之情。

本件判決進一步指出,上訴人於第一審即A確實有經由人力派遣股份有限公司以部分工時兼職員工名義,於100年9、10月間為被上訴人公司員工又受該派遣公司派至被上訴人公司上班之情事,則該長期延長工時之工作負荷,是否為促發腦出血之原因,應有重要關連;且被上訴人於上開時間,使A同時擔任員工及派遣工提供勞動服務,以規避勞基法第30條有關每日暨每週之工作時數規定,該派遣工作時數有無計入上開延長工時之73小時之內,未見原審調查審認,就此重要攻擊防禦方法未予詳查審認,即有判決不備理由及理由矛盾之失,進而廢棄原判決發回更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