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决认定特定数位外送平台及外送员间为雇佣关系

2022.06

白梅芳、陈威克

对于数位外送平台及外送员间之劳务关系为雇佣或承揽之争议,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于民国(下同)111年3月17日做成109年度诉字第1046号判决,认定个案事实中之特定数位外送平台(下称「系争平台」)及外送员间属雇佣关系。虽各数位外送平台与外送员间之具体约定、劳务关系之实质可能与本件不同,且本判决尚未确定,惟本判决列明标准并涵摄双方间劳务关系之认定仍有一定参考价值,谨胪列判决要点如下:

一、本案双方争执「系争平台及外送员间之契约是否为劳动基准法下之『约定劳雇关系』而具有从属性之契约(劳动契约、雇佣契约)」。本案判决参照司法院释字第740号解释理由书、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上字第664号判决意旨、劳动部发布之「劳动契约认定指导原则」(劳动部108年11月19日劳动关2字第1080128698号函),提出个案事实及整体契约内容是否为劳动契约之判断标准,包括:(1)具人格从属性、(2)具经济从属性、(3)具组织从属性、(4)劳工须亲自履行。

二、系争平台与外送员间有人格上从属性

(一) 本案外送员仅负责提供劳务(将餐点从餐厅送到顾客),并且需依照系争平台之明确指示取餐与送餐;系争平台详尽规范提供送餐服务之所有过程与环节,如取餐、保温袋、服仪与态度、个人卫生、送餐、与顾客应对等;对于顾客询问,需说明为系争平台规范,或回报客服由其处理。综上可知:本案外送员并无「独立决定如何提供劳务」的空间。

(二) 于服务规范与流程方面,系争平台对于外送员皆有甚为明确指示,涵括「不得额外收取现金、私下揽客、诈领奖金」、「不得使用非本人账号、不得使用非登记车辆」、「不得擅自使用公司品牌」、「对不清楚信息应向客服或合作伙伴中心求证」、「不得侵犯与骚扰他人隐私及自由」、「应恪守中华民国有关法律」等,违规者会受到处分。因此,本案外送员并无决定如何提供送餐服务的自由,负有竞业禁止的义务,必须亲自履行,其人格上、经济上、组织上具有从属性。

(三) 本案外送员若有多次错误交付餐点纪录或用户评分低于一定分数者,将导致其账号停权及扣除奖励,可知:系争平台对于外送员未达标准或违规行为有惩戒、处分权限,足证本案外送员在人格上的从属性。

三、系争平台与外送员间有经济上从属性

(一) 本案外送员基本车资及奖励方案款项之结算,系由系争平台计算其劳务提供之数量,并定期给付报酬予外送员,而外送员不必再开立发票请款、亦非于契约约定之末日方有报酬给付,符合雇佣契约具有经济上从属性之一判别标准。

(二) 对于计算基本车资的方式,系争平台按实际运送餐点的距离有明确而一体适用于全体外送员之规范,非系与外送员个别磋商,趟次奖励之计算方式亦为系争平台单方规定,因此本案外送员较符合「受雇主雇用从事工作之人」之特征。

(三) 就系争平台之App所设计之每日趟次奖励,并于App中揭露费用明细、最近交易信息、额外奖励之信息,使外送员了解如何赚取更多给付,提供外送员于特定时段上线接单之意愿,堪认本案外送员对于系争平台有较多依赖及高度从属性。

(四) 最后,本案外送员之收入系按其所提供送餐服务计算,本身并不负担财务风险,且外送员须于密集时间内完成外送服务,或须延长工作时间以获取维持生活的收入水平,可证经济上从属性。

四、系争平台与外送员间有组织上从属性

(一) 系争平台业务在性质上类似货物运送公司,所运送货物为餐点,外送员为司机。外送员必须获准加入系争平台方能开始使用而获得送餐机会;外送员依据系争平台的各项指示规范进行送餐服务,其即代表该(运用数位科技提供送餐服务的)平台品牌,而非外送员自己的名义或品牌形象。于此脉络下,本案外送员都被纳入系争平台的组织之内,具有组织上从属性。

(二) 本案外送员如遇到配送问题或紧急状况,需由系争平台之客服部门人员处理,而非外送员自行解决。可认:本案外送员系被纳入系争平台组织而与其他部门人员一同完成送餐服务之一部。

(三) 系争平台将外送员纳入其组织内,对于不符合其工作规范、指令要求或表现不佳者施以停权、扣除奖励等处分,可证其组织上的从属性。

五、外送员需亲自履行

(一) 本案外送员签署外送员合约后所获得配发之供应方ID不得与任何第三方共享;系争平台提供之特定装置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租借、出售;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分发或共享供应方App(或任何相关数据)或授权进行该等提供、分发或共享;若不亲自履行外送服务之外送员,将可能面临停权或其他限制。

(二) 除此之外,系争平台于外送员合约中对外送员本身的各项资格、服务水平进行要求,并要求外送员不应登入、使用非本人的账号,亦不可出借账号给他人使用,仅可使用本人账号登记车辆,有变更车辆需求亦须于账号内进行设定,皆表明系要求外送员须亲自履行。

六、系争平台与外送员间不属承揽关系

(一) 本案外送员有与第三方配送公司签订合约,表示外送员系独立承揽者,与第三方配送公司间有承揽关系以履行配送服务。惟本于「劳雇关系应从实质认定」此一原则,因实质上系由系争平台直接招募外送员、获取外送员资料、施以教育、训练、指示、并给付外送员报酬,第三方配送公司并不介入其中,本案判决仍认定:本案外送员直接与系争平台有劳雇关系。

(二) 本案外送员加入系争平台后,须尽量接受派案而不应拒绝派案,并须维持服务地区的最低分数标准,否则可能会因未达成系争平台标准而遭停权无法继续从事外送员工作、无法继续获得服务报酬,堪认:本案外送员于实质上并无「接单与否、是否上线」的自主决定权,与承揽关系有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