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已无适用劳动基准法退休金制度劳工担任劳工退休准备金监督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时,动支劳工退休准备金支付劳工退休金之要件(台湾)

2017.12.1
赵质坚 律师

劳动部于民国106年12月1日作成劳动福3字第1060136338号函释(下称「本号函释」),针对事业单位已无适用劳动基准法退休金制度劳工担任劳工退休准备金监督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时,应如何动支劳工退休准备金支付劳工退休金作出解释。

本号函释先指出,劳动基准法课予雇主提拨劳工退休准备金之目的,乃为支付劳工退休金预做准备,故劳动基准法第56条第1项规定,雇主应依劳工每月薪资总额2%至15%范围内,按月提拨劳工退休准备金,专户存储。而为确保事业单位动支劳工退休准备金专户系支付劳工退休金之用,劳工退休准备金提拨及管理办法第4条及事业单位劳工退休准备金监督委员会组织准则第6条即规定劳工退休准备金支用时,应经劳工退休准备金监督委员会查核后,由雇主会同该委员会之雇主代表主任委员及劳工代表之副主任委员签署为之。

但因劳工退休金条例施行后,适用劳动基准法退休金制度(劳退旧制)之劳工日渐减少,若事业单位尚未歇业,而确实已无劳退旧制劳工可担任监督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将无法依上述规定签署动支。为保障劳工权益,本号函释进一步说明,此时得由地方主管机关本权责查明确认事业单位动支劳工退休准备金之目的确为给付劳工退休金之用,再由雇主签署(公司及负责人印鉴)动支劳工退休准备金支付劳工退休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