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7
黃郁婷、許家綺
立法院於112年5月30日三讀通過「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修正草案,增訂第70條之1及第113條之1條,並自112年6月28日起生效。本次修法之主要目的在打擊投資詐騙,相關之修正重點整理如下:
1. 刊播投資廣告之行為規範
(1) 非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者(下稱「投信投顧業者」),為涉及有價證券投資或業務招攬之廣告,不得有下列行為:
(2) 實施投資廣告實名制
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或其他網路傳播媒體業者(下合稱「網路服務提供者」),刊登或播送非屬投信投顧業者涉及有價證券投資或業務招攬之廣告,應於廣告中載明或敘明委託刊播者、出資者及其他相關資訊。
(3) 違法廣告應移除
網路服務提供者不得刊登或播送違反前述規定之廣告(下稱「違法廣告」);於刊登或播送後,始知有違法之情事者,應就該違法廣告為移除、限制瀏覽、停止播送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2. 違法之法律責任
(1) 損害賠償責任
網路服務提供者,刊登或播送違法廣告,除已依前述規定為移除等必要處置者外,對於因誤信廣告內容或因被詐欺而受有損害者,應與委託刊播者、出資者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2) 行政責任
網路服務提供者經通知限期移除、限制瀏覽、停止播送違法廣告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而未於期限內執行者,由通知機關處新臺幣十二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並責令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得按次連續處二倍至五倍罰鍰至改善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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