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擊投資詐騙,臺灣立法院通過「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修正案

2023.07

黃郁婷、許家綺

立法院於112年5月30日三讀通過「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修正草案,增訂第70條之1及第113條之1條,並自112年6月28日起生效。本次修法之主要目的在打擊投資詐騙,相關之修正重點整理如下:

1. 刊播投資廣告之行為規範

(1) 非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者(下稱「投信投顧業者」),為涉及有價證券投資或業務招攬之廣告,不得有下列行為:

  • 使人誤信其業經主管機關核准經營受管制之金融業務。
  • 從事投資分析之同時,以提供有價證券投資建議為目的而招攬或勸誘投資。
  • 為有價證券投資保證獲利或負擔損失之表示。
  • 引用各種推薦書、感謝函、過去績效或其他易使人誤認有價證券投資確可獲利之類似文字或表示。
  • 冒用政治、財經、金融、影視、其他著名人士或公司名義,對有價證券進行推介、招攬或引誘投資。
  • 前述行為相關之其他不當推介行為。

(2) 實施投資廣告實名制

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或其他網路傳播媒體業者(下合稱「網路服務提供者」),刊登或播送非屬投信投顧業者涉及有價證券投資或業務招攬之廣告,應於廣告中載明或敘明委託刊播者、出資者及其他相關資訊

(3) 違法廣告應移除

網路服務提供者不得刊登或播送違反前述規定之廣告(下稱「違法廣告」);於刊登或播送後,始知有違法之情事者,應就該違法廣告為移除、限制瀏覽、停止播送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2. 違法之法律責任

(1) 損害賠償責任

網路服務提供者,刊登或播送違法廣告,除已依前述規定為移除等必要處置者外,對於因誤信廣告內容或因被詐欺而受有損害者,應與委託刊播者、出資者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2) 行政責任

網路服務提供者經通知限期移除、限制瀏覽、停止播送違法廣告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而未於期限內執行者,由通知機關處新臺幣十二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並責令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得按次連續處二倍至五倍罰鍰至改善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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