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投资诈骗,台湾立法院通过「证券投资信托及顾问法」修正案

2023.07

黄郁婷、许家绮

立法院于112年5月30日三读通过「证券投资信托及顾问法」修正草案,增订第70条之1及第113条之1条,并自112年6月28日起生效。本次修法之主要目的在打击投资诈骗,相关之修正重点整理如下:

1. 刊播投资广告之行为规范

(1) 非属证券投资信托事业及证券投资顾问事业者(下称「投信投顾业者」),为涉及有价证券投资或业务招揽之广告,不得有下列行为:

  • 使人误信其业经主管机关核准经营受管制之金融业务。
  • 从事投资分析之同时,以提供有价证券投资建议为目的而招揽或劝诱投资。
  • 为有价证券投资保证获利或负担损失之表示。
  • 引用各种推荐书、感谢函、过去绩效或其他易使人误认有价证券投资确可获利之类似文字或表示。
  • 冒用政治、财经、金融、影视、其他著名人士或公司名义,对有价证券进行推介、招揽或引诱投资。
  • 前述行为相关之其他不当推介行为。

(2) 实施投资广告实名制

网际网路平台提供者、网际网路应用服务提供者、网际网路接取服务提供者或其他网路传播媒体业者(下合称「网路服务提供者」),刊登或播送非属投信投顾业者涉及有价证券投资或业务招揽之广告,应于广告中载明或叙明委托刊播者、出资者及其他相关资讯

(3) 违法广告应移除

网路服务提供者不得刊登或播送违反前述规定之广告(下称「违法广告」);于刊登或播送后,始知有违法之情事者,应就该违法广告为移除、限制浏览、停止播送或为其他必要之处置

2. 违法之法律责任

(1) 损害赔偿责任

网路服务提供者,刊登或播送违法广告,除已依前述规定为移除等必要处置者外,对于因误信广告内容或因被诈欺而受有损害者,应与委托刊播者、出资者负连带损害赔偿责任。

(2) 行政责任

网路服务提供者经通知限期移除、限制浏览、停止播送违法广告或为其他必要之处置,而未于期限内执行者,由通知机关处新台币十二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罚锾,并责令限期改善;届期不改善者,得按次连续处二倍至五倍罚锾至改善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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