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中国大陆)

2017.10.27
郑幸莱 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以下简称《船舶吨税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2011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海关总署将以推进船舶吨税申缴无纸化改革为手段,确保《船舶吨税法》落实的同时,进一步压缩整体的通关时间,促进贸易便利化。《船舶吨税法》摘要如下:

一、自施行日起,从境外港口进入境内港口的船舶应当依照《船舶吨税法》所附的税率表缴纳船舶吨税。除中国国籍的应税船舶,船籍国(地区)与中国签订含有相互给予船舶税费最惠国待遇条款的条约或者协议的应税船舶,适用优惠税率外,其他应税船舶适用普通税率。

二、应税船舶在进入港口办理入境手续时,应当向海关申报纳税领取吨税执照,或者交验吨税执照,应税船舶负责人申领吨税执照时,应当提供船舶国籍证书或者海事部门签发的船舶国籍证书收存证明,及船舶吨位证明。

三、应税船舶到达港口前,经海关核准先行申报并办结出入境手续的,应税船舶负责人应当向海关提供与其依法履行吨税缴纳义务相适应的担保。

四、应税船舶负责人缴纳吨税或者提供担保后,海关按照其申领的执照期限填发吨税执照。

五、符合《船舶吨税法》规定可免税或者延长吨税执照期限的船舶,应当提供海事部门、渔业船舶管理部门或者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等部门、机构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档或者使用关系证明档,并申明免税或延长期限的依据和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