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中国大陆)

2018.6.14
郑幸莱 律师

为规范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工作,不断提升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业务能力,司法部和生态环境部联合组织制定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于2018年6月14日公布并施行。《细则》分为正文部分和5个附件,规范了专家对申请从事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业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技术条件和技术能力进行评审的活动。

《细则》指出,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后,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决定受理的,应当会同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并确定评审专家,按鉴定事项组织建立专家评审组,每个鉴定事项的评审专家组人数不少于3人,其中国家库专家不少于1人。专家分别按照《细则》确定的评分标准逐项进行打分,平均得出各项目最终评分结果。评审总得分为100分,其中人员条件、技术能力和设施设备情况占比为2:5:3。

《细则》附件《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和人员专业能力要求》针对污染物性质鉴定、地表水和沉积物、空气污染、土壤与地下水、近海海洋与海岸带、生态系统和其他环境损害鉴定等7个鉴定类别,分别提出鉴定机构和人员登记准入的具体要求和条件。《细则》也进一步强化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工作中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沟通协作机制,如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会同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开展专家评审,共同研究解决专家评审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专家评审工作正常进行。

《细则》为专家评审工作提供了明确依据,《细则》的出台,对于客观公正并准确地评价申请从事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业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能力水平,推进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规范化及制度化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