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體育署通過運動賽事或活動票券違規檢舉及獎勵辦法以打擊黃牛

2024.04

翁乃方、黃信維

近年民眾觀賞運動賽事或活動風氣漸盛,為確保運動賽事或活動票券正常流通、遏止黃牛亂象,臺灣教育部體育署依據運動產業發展條例(下稱「本條例」)相關規定,於2024年2月29日訂定發布「運動賽事或活動票券違規案件檢舉處理及獎勵辦法」(下稱「本辦法」),並自同年1月5日施行。本辦法摘述如下:

一、適用之案件類型

適用本辦法之案件類型有(1)將公開販售之運動賽事或活動票券,以超過票面金額或將該運動賽事或活動無票面金額票券定價販售(即加價販售之黃牛票;本條例第24條之1第2項)與(2)以虛偽資料或其他不正方式,利用電腦或其他相關設備購買運動賽事或活動票券,取得訂票或取票憑證(本條例第24條之1第3項)。

二、檢舉方式

檢舉人提出檢舉時,得以書面、言詞、電子郵件或其他方式為之(本辦法第3條)。依檢舉案件類型為(1)加價販售票券(即黃牛票;本條例第24條之1第2項)、或(2)以虛偽資料或不正方式取得票券(本條例第24條之1第3項)的不同,檢舉人依法應敘明之資訊亦有不同(請參本辦法第4條、第5條)。

如檢舉人於檢舉時未敘明依法所定事項,而有不能補正或屆期補正未完全者,管轄機關自不予受理(本辦法第6條)。倘檢舉人不以真實姓名檢舉,或未提供足資證明身分之文件,如未依管轄機關通知限期補正者,則不予核發獎金(本辦法第7條)。

三、處理期間

管轄機關受理檢舉案件後,應於檢舉人提供之資料齊備之日起2個月內完成調查,惟如因案情特殊而有延長調查之必要者,不受2個月處理期間之限制(本辦法第8條)。

四、獎金核發

檢舉案件經調查屬實者,由管轄機關核發檢舉人獎金。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核發:(1)檢舉前已於網路、報章雜誌、廣播電視、其他媒體或公共場所公開,或已由有關機關調查、處理;(2)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發現之案件(本辦法第9條)。

檢舉獎金將於檢舉案件之行政罰鍰處分書送達後或刑事案件移送檢察機關後,由管轄機關核定,並通知檢舉人具領。檢舉獎金之核發基準如下表所示(本辦法第10條):

違犯類型 核發基準
加價販售票券(黃牛票) 按裁處罰鍰20% 核發獎金,最高以10萬元為限。
以虛偽資料或不正方式取得票券 核發獎金10萬元

管轄機關認檢舉人有如:(1)經法院判決誣告確定;(2)檢舉人使用偽造或變造證據,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3)檢舉人共同參與其所檢舉之案件;(4)檢舉案件屬檢舉前已公開或已經相關機關調查、或公務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時已發現;或(5)檢舉之不法行為,獲不起訴、無罪或行政處分經撤銷、廢止等情形時,應不予核發檢舉獎金;已核發者,管轄機關應撤銷核發獎金之處分,並以書面行政處分向檢舉人或其繼承人追繳之(本辦法第11條)。

五、個資保密

為保障檢舉人之安全及其權利,除經檢舉人同意公開外,管轄機關對於檢舉人之姓名、年齡、住居所、身分及其他相關足資辨別其特徵之資料,應負有保密義務(本辦法第1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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