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修正電子票證發行機構負責人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台灣)

鄒鎮陽 律師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民國108年7月11日以金管銀票字第 10802721690 號令修正發布「電子票證發行機構負責人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下稱本準則)第6條至第8條條文。修正重點如下:

一、針對本準則第6條發行機構負責人兼任職務限制部分,本次修法放寬原先發行機構負責人一概不得兼任與發行機構簽訂特約機構職務之規定,僅限制發行機構負責人不得兼任與其發行機構有財務或業務往來,且該金額達其發行機構上年度營業收入30%以上之機構。

二、針對本準則第7條發行機構經理人兼職部分,本次修法增訂發行機構的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20億元以上時,其董事長與總經理原則不能相互兼任,並規定倘發行機構有發生此兼任情形而受主管機關限期調整後仍不改正,兼任者之總經理職位應予解任。

三、針對本準則第8條有關兼職行為不得有利益衝突部分,為配合本次第6條修法開放發行機構負責人的兼任之規定,爰在第8條增列定明發行機構負責人之兼職個數應確保本職及兼任職務之有效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