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会修正电子票证发行机构负责人兼职限制及应遵行事项准则(台湾)

邹镇阳 律师

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于民国108年7月11日以金管银票字第 10802721690 号令修正发布「电子票证发行机构负责人兼职限制及应遵行事项准则」(下称本准则)第6条至第8条条文。修正重点如下:

一、针对本准则第6条发行机构负责人兼任职务限制部分,本次修法放宽原先发行机构负责人一概不得兼任与发行机构签订特约机构职务之规定,仅限制发行机构负责人不得兼任与其发行机构有财务或业务往来,且该金额达其发行机构上年度营业收入30%以上之机构。

二、针对本准则第7条发行机构经理人兼职部分,本次修法增订发行机构的实收资本额达新台币20亿元以上时,其董事长与总经理原则不能相互兼任,并规定倘发行机构有发生此兼任情形而受主管机关限期调整后仍不改正,兼任者之总经理职位应予解任。

三、针对本准则第8条有关兼职行为不得有利益冲突部分,为配合本次第6条修法开放发行机构负责人的兼任之规定,爰在第8条增列定明发行机构负责人之兼职个数应确保本职及兼任职务之有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