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国大陆)

2018.3.20
陈姣姣 律师

第十三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于3月20日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下简称《监察法》),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3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监察法》明确了国家监察工作的一系列重大问题,规定了监察机关的职能定位、监察范围、监察职责、监察权限、监察程序、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等重要内容。共计九章六十九条,内容摘要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并对其负责,实行监察官制度。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国家监察机关,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国家实行监察官等级制度,制定监察官等级设置、评定和晋升办法。

二、监察委员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对公职人员依法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

三、监察机关对六类人员进行监察,包括:各国家机关的公务员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依法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及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四、《监察法》明确了监察机关的监察权限。监察机关有权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直接或委托有关机关、人员进行谈话或者要求说明情况;对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进行讯问;询问证人等人员;查询、冻结涉嫌单位和个人的财产;搜查被调查人以及可能隐藏被调查人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调取、查封、扣押证明涉嫌犯罪信息;经批准对涉嫌重大职务犯罪采取技术调查措施;经省级以上监察机关批准采取限制出境措施;指派、聘请具有专门知识、资格的人员进行勘验检查、鉴定;对已掌握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的严重职务违法或者犯罪,符合规定情形的,可以留置。

五、监察机关应当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工作,建立问题线索处置、调查、审理各部门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需要采取初步核实方式处置问题线索的,应当履行审批程序,成立核查组;采取讯问、询问、留置、搜查、调取、查封、扣押、勘验检查等调查措施,均应当依照规定出示证件,出具书面通知,由二人以上进行;进行讯问以及搜查、查封、扣押等重要取证工作,应当对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留存备查。

六、《监察法》规定了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各级监察委员会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监察机关公开监察工作信息,并设立内部专门的监督机构;涉密人员离岗离职后,应遵守脱密期管理规定,严格履行保密义务,不得泄露相关秘密。监察人员辞职、退休三年内,不得从事与监察和司法工作相关联且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