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及所屬機關(構)使用生成式 AI 參考指引(臺灣)

2023.09

陳信宏、周靖媛

行政院於2023年8月31日通過「行政院及所屬機關(構)使用生成式AI參考指引」(以下簡稱本指引),供行政院及所屬機關(構)(以下簡稱各機關)遵循。

一、本指引之要點包括:

1. 肯定使用生成式AI有助提升行政效率。

2. 揭示行政機關人員使用生成式AI時,應秉持負責及可信賴之態度,掌握自主權與控制權,故業務承辦人需為最終判斷,不得取代承辦人之自主思維。且機關不可完全信任生成式AI產出資訊。

3. 考量安全性、隱私、資料治理等,禁止機關人員在製作機密文書時使用生成式AI。且業務承辦人不得向生成式AI提供應保密、個人及未經機關同意公開之資訊,亦不得向生成式AI詢問可能涉及機密業務或個人資料的問題。

4. 各機關使用生成式AI作為執行業務或提供服務輔助工具時,應適當揭露。

5. 各機關得訂定使用生成式AI之規範或內控管理措施。

6. 各機關應就採購事項,要求得標法人、團體或個人注意本參考指引,並遵守前述機關自訂之規範或內控措施。

7. 公營事業機構、公立學校、行政法人及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及其他行政機關,得準用或參考本指引。

二、本指引雖係針對行政院各機關所訂,但揭示政府關於AI治理之方向:

1. 自主判斷、自主權與控制權。

2. AI之生成結果不可完全信任。

3. 透明性與適當揭露原則。

4. 機密資訊、資通安全、個資保護、智慧財產權與人格權之防護重要性。

三、與金管會近期(2023年8月15日)公布「金融業運用人工智慧(AI)之核心原則與相關推動政策」草案同時進行觀察可知,目前政策上係鼓勵利用AI作為產業發展之基礎技術,但同時強調應發展負責任的、可信任的AI,使用時掌握自主權與控制權,秉持安全性、隱私性等原則,並創建資料治理、問責機制等。

四、然而,本指引所揭示之原則,絕大多數似係仰賴承辦人員之自主遵守,缺乏監督或懲罰機制。在肯定生成式AI促進效率外,此指引是否足以規範生成式AI之使用,值得進一步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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