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東新區建立高水準智慧財產權保護制度若干規定(中國大陸)

吳迪 律師

2021年10月28日,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為了貫徹落實在浦東新區建立高水準智慧財產權保護制度的要求,強化智慧財產權全鏈條保護,率先構建制度完備、體系健全、環境優越的國際智慧財產權保護高地,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浦東新區實際,上海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通過《上海市浦東新區建立高水準智慧財產權保護制度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具體重要內容如下:

一、對部分智慧財產權糾紛問題進行了細化規定

(一) 單位和個人在實施專利、進入國外市場前或者擬上市等階段,委託專業機構對產品或者技術是否侵犯他人專利權進行專利實施調查並獲取專利實施調查報告的,可以作為判斷是否故意侵權的參考依據。

(二) 在涉及公共利益的著作權侵權行政執法程式中,被投訴人主張其不承擔侵權責任的,應當證明已經取得權利人的許可,或者具有法律規定的不經權利人許可而可以使用的情形。不能提供或證據不足的,可以認定構成侵犯著作權。

(三) 會展活動舉辦單位不得允許未提交智慧財產權合規承諾或者相關智慧財產權權屬證明的參展方參加展會。參展專案被權利人投訴侵權的,舉辦單位應當立即要求參展方在限定時間內提供未侵權證明;其無法提供的,舉辦單位應當立即採取遮蓋、下架展品或者取消參展資格等措施。會展活動舉辦單位違反規定的,給予警告,並處罰款。

二、明確了幾種侵權賠償的數額和處罰方式

首先,故意侵犯智慧財產權,情節嚴重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許可使用費或者權利使用費倍數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確定賠償數額;情節特別嚴重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許可使用費或者權利使用費倍數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確定賠償數額。難以計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一千萬元以下的賠償。

其次,專利侵權糾紛司法判決、行政裁決生效後,再次侵犯同一專利權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經營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違法經營額難以計算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再者,因侵犯商業秘密被司法判決或者行政處罰,自司法判決、行政處罰決定生效之日起二年內再次侵犯商業秘密的,可以對侵權人從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