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博客資訊服務管理規定(中國大陸)

2018.02.02
陳姣姣律師

為促進微博客資訊服務健康有序發展,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國家安全和公共利益,國家互聯網資訊辦公室公佈《微博客資訊服務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自2018年3月20日起施行。《規定》共十八條,包括微博客服務提供者主體責任、真實身份資訊認證、分級分類管理、闢謠機制、行業自律、社會監督及行政管理等條款,重點摘要如下:

一、《規定》所稱微博客,是指基於使用者關注機制,主要以簡短文字、圖片、視頻等形式實現資訊傳播、獲取的社交網路服務。國家互聯網資訊辦公室負責全國微博客資訊服務的監督管理執法工作。地方互聯網資訊辦公室依據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微博客資訊服務的監督管理執法工作。

二、微博客服務提供者是指提供微博客平臺服務的主體,應當依法取得法律法規規定的相關資質,並對微博客服務使用者進行基於組織機構代碼、身份證件號碼、行動電話號碼等方式的真實身份資訊認證、定期核驗。微博客服務使用者不提供真實身份資訊的,不得為其提供資訊發佈服務。

三、微博客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分級分類管理原則,根據微博客服務使用者主體類型、發佈內容、關注者數量、信用等級等制定具體管理制度,提供相應服務,並向國家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互聯網資訊辦公室備案。

四、微博客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健全闢謠機制,若有應用新技術、調整增設具有新聞輿論屬性或社會動員能力的應用功能的,應當報國家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互聯網資訊辦公室進行安全評估。

五、微博客服務提供者應當自覺接受社會監督,設置便捷的投訴舉報入口,及時處理公眾投訴舉報,並應記錄微博客服務使用者日誌資訊,保存時間不少於六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