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平台儲值點數退款之注意事項(台灣)

劉昱劭 律師、江曉萱 律師

使用者在直播平台上購買儲值點數後,是否可以退款呢?依據110年8月24日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消上字第26號判決(下稱「本案」)作出之最新見解,答案是肯定的。然使用者在請求平台業者退款時,應注意主張之法律關係、方法及流程是否恰適,以下簡要以本案事實介紹相關注意事項。

本案主要爭議是,使用者於「17直播」影音平台(下稱「直播平台」)註冊帳號並購買用以打賞直播主之17點數後,後續以網路連線遊戲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下稱「網路遊戲定型化契約」)第18條第1項、第5項主張終止契約,並請求平台業者將剩餘未使用之點數按當時購買時之比例換算後返還,遭平台業者以平台服務條款第5條第2項、第3項已明確規定「使用者不得就點數以任何理由退款或兌換現金」拒絕之。

本案高等法院未肯認購買直播平台點數適用網路遊戲定型化契約,因此使用者無法直接引用該定型化契約之規定主張終止契約。但是,高等法院認為「儲存點數於使用者帳戶」部分可以準用民法有關「消費借貸」之規定,因使用者所購買之點數存於帳戶內,可供隨時提取、自由作為打賞直播主或與直播主互動、玩遊戲等使用,此一性質與消費者在銀行開設活期儲蓄存款帳戶、適用消費寄託之法律關係類似,故可準用之。

按照高等法院上開見解,使用者應先通知業者擬終止該「儲存點數於使用者帳戶」之法律關係後,訂例如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平台業者返還點數。倘平台業者不能返還系爭點數時,使用者即可請求依點數所在地應有之價值償還金錢。

筆者認為,直播平台上購買點數之目的是為了打賞、抖內等消費行為所用,性質上屬於買賣關係,應亦可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然而確實「影音直播、社群交友」服務特性,與過往線上遊戲服務性質不同,無法適用網路遊戲定型化契約。高等法院認定適用消費寄託之法律關係,讓使用者有管道可請求退款,也間接達到了保護消費者權益之目的。如未來直播平台更為盛行,主管機關增訂專屬之定型化契約,即可直接適用,對消費者權益更有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