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平台储值点数退款之注意事项(台湾)

刘昱劭 律师、江晓萱 律师

使用者在直播平台上购买储值点数后,是否可以退款呢?依据110年8月24日台湾高等法院109年度消上字第26号判决(下称「本案」)作出之最新见解,答案是肯定的。然使用者在请求平台业者退款时,应注意主张之法律关系、方法及流程是否恰适,以下简要以本案事实介绍相关注意事项。

本案主要争议是,使用者于「17直播」影音平台(下称「直播平台」)注册账号并购买用以打赏直播主之17点数后,后续以网络联机游戏服务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下称「网络游戏定型化契约」)第18条第1项、第5项主张终止契约,并请求平台业者将剩余未使用之点数按当时购买时之比例换算后返还,遭平台业者以平台服务条款第5条第2项、第3项已明确规定「使用者不得就点数以任何理由退款或兑换现金」拒绝之。

本案高等法院未肯认购买直播平台点数适用网络游戏定型化契约,因此使用者无法直接引用该定型化契约之规定主张终止契约。但是,高等法院认为「储存点数于用户帐户」部分可以准用民法有关「消费借贷」之规定,因使用者所购买之点数存于账户内,可供随时提取、自由作为打赏直播主或与直播主互动、玩游戏等使用,此一性质与消费者在银行开设活期储蓄存款帐户、适用消费寄托之法律关系类似,故可准用之。

按照高等法院上开见解,使用者应先通知业者拟终止该「储存点数于用户帐户」之法律关系后,订例如一个月以上之相当期限催告平台业者返还点数。倘平台业者不能返还系争点数时,使用者即可请求依点数所在地应有之价值偿还金钱。

笔者认为,直播平台上购买点数之目的是为了打赏、抖内等消费行为所用,性质上属于买卖关系,应亦可适用消费者保护法;然而确实「影音直播、社群交友」服务特性,与过往在线游戏服务性质不同,无法适用网络游戏定型化契约。高等法院认定适用消费寄托之法律关系,让使用者有管道可请求退款,也间接达到了保护消费者权益之目的。如未来直播平台更为盛行,主管机关增订专属之定型化契约,即可直接适用,对消费者权益更有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