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办法(中国大陆)

吴迪 律师

为了督促金融机构有效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规范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行为,中国人民银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等法律法规,制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1. 本办法明确规定管辖的主体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下列金融机构:(1)开发性金融机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村镇银行;(2)证券公司、期货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3)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4)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贷款公司、银行理财子公司;(5)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应当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的其他金融机构。另外,非银行支付机构、银行卡清算机构、资金清算中心、网络小额贷款公司以及从事汇兑业务、基金销售业务、保险专业代理和保险经纪业务的机构,适用本办法关于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规定。

2. 本办法规定了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

首先,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部控制制度。其次,金融机构应当在总部层面建立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自评估制度,定期或不定期评估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并将自评估情况报送中国人民银行或者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再者,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自评估应当充分考虑客户、地域、业务、交易渠道等方面的风险要素类型及其变化情况,吸收运用国家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报告、监管部门及自律组织的指引等。最后,金融机构应当定期审查和不断优化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工作流程和指标体系。

3. 明确了监管机关的监管重点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遵循风险为本和法人监管原则,合理运用各类监管方法,实现对不同类型金融机构的有效监管,且可以向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派出机构通报对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管情况。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根据执法检查有关程序规定,规范有效地开展执法检查工作,重点加强对以下机构的监督管理:(1)涉及洗钱和恐怖融资案件的机构;(2)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较高的机构;(3)通过日常监管、受理举报投诉等方式,发现存在重大违法违规线索的机构;(4)其他应当重点监管的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