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機構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監督管理辦法(中國大陸)

吳迪 律師

為了督促金融機構有效履行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義務,規範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監督管理行為,中國人民銀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等法律法規,制定《金融機構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1. 本辦法明確規定管轄的主體

本辦法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下列金融機構:(1)開發性金融機構、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合作社、村鎮銀行;(2)證券公司、期貨公司、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3)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4)信託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消費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貸款公司、銀行理財子公司;(5)中國人民銀行確定並公佈應當履行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義務的其他金融機構。另外,非銀行支付機構、銀行卡清算機構、資金清算中心、網路小額貸款公司以及從事匯兌業務、基金銷售業務、保險專業代理和保險經紀業務的機構,適用本辦法關於金融機構的監督管理規定。

2. 本辦法規定了金融機構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的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

首先,金融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內部控制制度。其次,金融機構應當在總部層面建立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自評估制度,定期或不定期評估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並將自評估情況報送中國人民銀行或者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搆。再者,金融機構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自評估應當充分考慮客戶、地域、業務、交易管道等方面的風險要素類型及其變化情況,吸收運用國家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評估報告、監管部門及自律組織的指引等。最後,金融機構應當定期審查和不斷優化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評估工作流程和指標體系。

3. 明確了監管機關的監管重點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搆應當遵循風險為本和法人監管原則,合理運用各類監管方法,實現對不同類型金融機構的有效監管,且可以向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其派出機構通報對金融機構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監管情況。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搆應當根據執法檢查有關程式規定,規範有效地開展執法檢查工作,重點加強對以下機構的監督管理:(1)涉及洗錢和恐怖融資案件的機構;(2)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較高的機構;(3)通過日常監管、受理舉報投訴等方式,發現存在重大違法違規線索的機構;(4)其他應當重點監管的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