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證券期貨交易所駐華代表機構管理辦法(中國大陸)

吳迪 律師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於2019年7月25日發佈了《境外證券期貨交易所駐華代表機構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該管理辦法主要針對境外交易所(包括境外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期貨自動報價或者電子交易系統或者市場,以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境外交易所)在中國境內依法設立並專門從事聯絡、調研等非營利性活動的常駐代表機構(以下簡稱代表處)設立備案、變更、撤銷以及相關法律責任進行了規定,具體內容如下:

1. 詳細規定了設立備案需要提交的材料和流程

境外交易所應當在代表處完成登記註冊後5個工作日內向其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提交備案申請書、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有關主管當局核發的、經中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營業執照或者合法開業證明等影本、章程、管理架構、股權結構圖、業務範圍、主要業務規則、管理制度、內控機制等說明以及董事會(理事會)成員、管理層人員名單及簡介、過往3年的年報、首席代表授權書、就擬任首席代表最近3年是否存在重大違法違規行為受到處罰情形的聲明、擬任首席代表的身份證明、簡歷、聯繫方式及家庭住址等資訊和其簽署的承諾書、代表處登記證影本、基本資訊等。代表處主要負責人為首席代表。首席代表不得由境外交易所總部或者地區總部人員兼任,也不得在中國境內任何營利性機構任職。首席代表有兼職行為的,境外交易所應當更換首席代表。
備案材料齊備的,中國證監會在5個工作日內對備案代表處的名稱、變更、撤銷及相關材料等資訊予以公示;備案材料不齊備的,代表處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應當要求境外交易所補充齊備。

2. 對代表處的變更與撤銷進行了明確規定

代表處變更名稱:向其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提交境外交易所出具的書面報告,說明更名原因,並提交代表處更名後的登記證。境外交易所因控制股權發生變更、合併、重組、被接管等原因導致代表處更名,境外交易所應當重新備案。
代表處變更首席代表:在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後向其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書面報告並提交代表處登記證影本等法定文件。
代表處變更辦公場所,自變更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其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書面報告新辦公場所電話、傳真、通信地址。
代表處撤銷:在啟動撤銷工作前20個工作日向其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書面報告,撤銷報告應當由境外交易所出具,並在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理註銷登記後5個工作日內向其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書面報告。代表處撤銷後,未了事宜由其境外交易所承擔責任。

3. 管理辦法明確禁止代表處從事任何可能獲利行為

首先,代表處及其工作人員不得與法人或者自然人簽訂可能給代表處或者其境外交易所帶來收入的協議或者合同,不得從事或者變相從事任何營利性活動,不得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提供交易直接接入服務,不得通過境外交易所會員等機構以任何形式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提供交易服務,只可面向機構或者企業進行市場介紹,且應當在活動結束後5個工作日內將有關情況報送代表處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進行市場介紹時,不得涉及具體產品;不得介紹開戶、交易方式、交易費用等具有交易導向的內容;不得提出或者接受買賣證券、期貨合約和其他金融產品的要約。
其次,代表處應當于每一年度結束之日起4個月內,向其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送上年度中文工作報告,工作報告包括但不限於其交易所上市交易的中國公司、中資會員的情況。除此之外,還應當報送其境外交易所上一年度年報。
再者,若境外交易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代表處應當自事件發生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其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提交中文書面報告:境外交易所章程、業務許可、名稱、註冊資本或者註冊地址變更;分立、合併或者其他重大並購重組活動;董事長(理事長)、總經理、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變動;經營嚴重虧損或者財務嚴重困難;所在國家或者地區的金融監管當局對其採取調查、處罰、紀律處分或者和解等措施;對經營有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

4. 管理辦法也規定了代表處的法律責任

首先,境外交易所在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理代表處登記註冊後,未向其代表處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備案或者逾期未提交備案材料,由中國證監會或者其派出機構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給予警告並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
其次,代表處及其工作人員非法經營證券期貨業務的,由中國證監會或者其派出機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進行處罰。代表處及其工作人員違法從事證券期貨業務以外營利性活動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通知市場監督管理等相關部門依法予以處理。
再者,代表處登記註冊提交虛假材料或者採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真實情況,進行代表處備案的;未按規定報送報告、資料或者報送的報告、資料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開展市場介紹未按規定報告的;拒絕、阻礙檢查、監管或者不如實提供檔、資料的,由中國證監會或者其派出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中國證監會取消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