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能源汽車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管理暫行辦法(中國大陸)

2018.1.26
溫堅堅 律師

工業和資訊化部、科技部、環境保護部、交通運輸部、商務部、質檢總局、能源局近日聯合發文,為推進資源綜合利用,保護環境和人體健康,保障安全,促進新能源汽車行業持續健康發展,特制定《新能源汽車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將於2018年8月1日起開始實施。《暫行辦法》主要規定了動力蓄電池的設計、生產及回收責任、動力蓄電池的綜合利用以及監督管理等方面的內容,具體見下文:

一、設計、生產及回收責任

就設計來說,《暫行辦法》規定電池生產企業應採用標準化、通用性及易拆解的產品結構設計,協商開放動力蓄電池控制系統介面和通訊協定等利於回收利用的相關資訊,對動力蓄電池固定部件進行可拆卸、易回收利用設計。

就生產來說,《暫行辦法》要求電池生產企業對所生產的電池進行編碼,同時應當使汽車生產企業可以記錄該電池編碼資訊,並將其上傳至溯源資訊系統。

就回收來說,《暫行辦法》規定汽車生產企業應當在電池回收過程中承擔主體責任,相關企業在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各環節履行相應責任。具體來說,汽車生產企業要承擔記錄新能源車輛所有人資訊、建立維修服務網路、建立回收網點以及公開電池維修、更換等技術資訊等責任。而新能源汽車售後服務機構、電池租賃等運營企業則被要求在提供電池維修、更換等服務時核實車輛所有人資訊,並將廢舊的電池移交正規的回收服務網點,不得隨意移交給他人。

除此之外,《暫行辦法》還規定汽車生產企業與報廢汽車回收拆解企業可以共用動力蓄電池拆卸和貯存技術、回收服務網點以及報廢新能源汽車回收等資訊。

二、綜合利用

為了對廢舊動力蓄電池開展多層次、多用途的合理利用,降低綜合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提升綜合利用水準與經濟效益,並保障不可利用殘餘物的環保處置,《暫行辦法》鼓勵電池生產企業與綜合利用企業合作,在保證安全可控前提下,按照先梯次利用後再生利用原則,對廢舊電池進行利用。

對於梯次利用企業來說,《暫行辦法》要求,梯次利用企業應當按照汽車生產企業提供的拆解技術資訊,對廢舊動力蓄電池進行分類重組利用,並對梯次利用電池產品進行編碼,並應當集中貯存後移交至再生利用企業。

對於再生利用企業來說,《暫行辦法》要求其也應當按照汽車生產企業提供的拆解技術資訊規範拆解,開展再生利用,再生利用後的其他不可利用殘餘,則必須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環保無害化處置。

三、監督管理

就監督管理來說,工業和資訊化部將會會同國家標準化主管部門研究制定拆卸、包裝運輸、餘能檢測、梯次利用、材料回收、安全環保等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技術標準,建立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管理標準體系。除此之外,工業和信息化部、質檢總局負責建立統一的溯源資訊系統,會同環境保護部、交通運輸部、商務部等有關部門建立資訊共用機制。同時,《暫行辦法》還指出,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對違反該辦法規定的行為向有關部門投訴、舉報。

總的來說,此次頒佈的《暫行辦法》明確了動力蓄電池的回收利用的各個環節各個參與者的責任與義務,著力于建立一個確保動力蓄電池產品來源可查、去向可追、節點可控的設計、生產及回收網路,這雖然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企業的合規義務,但是更有利於保護環境及新能源汽車產業的健康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