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案例157號-關於實用藝術作品的著作權法保護(中國大陸)

吳迪 律師

【左尚明舍家居用品(上海)有限公司訴北京中融恒盛木業有限公司、南京夢陽傢俱銷售中心侵害著作權糾紛案】

基本案情:2009年1月,原告左尚明舍家居用品(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左尚明舍公司)設計了一款名稱為“唐韻衣帽間傢俱”的傢俱圖。同年7月,左尚明舍公司委託上海傲世攝影設計有限公司對其製作的系列傢俱拍攝照片,並在和家網、搜房網進行企業及產品介紹與宣傳。2013年12月10日,左尚明舍公司申請對“唐韻衣帽間組合櫃”立體圖案進行著作權登記。

被告南京夢陽傢俱銷售中心(以下簡稱夢陽銷售中心)為被告北京中融恒盛木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融公司)在南京地區的代理經銷商。左尚明舍公司發現夢陽銷售中心門店銷售品牌為“越界”的“唐韻紅木衣帽間”與“唐韻衣帽間組合櫃”完全一致。左尚明舍公司認為,“唐韻衣帽間組合櫃”屬於實用藝術作品,中融公司侵犯了左尚明舍公司對該作品享有的複製權、發行權;夢陽銷售中心侵犯了左尚明舍公司對該作品的發行權。隨後,左尚明舍公司提起了訴訟。

裁判結果:一、中融公司立即停止生產、銷售侵害左尚明舍公司“唐韻衣帽間傢俱”作品著作權的產品的行為;二、夢陽銷售中心立即停止銷售侵害左尚明舍公司“唐韻衣帽間傢俱”作品著作權的產品的行為;三、中融公司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左尚明舍公司經濟損失(包括合理費用)30萬元。

本案爭議焦點:

一、關於左尚明舍公司的“唐韻衣帽間傢俱”是否構成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作品的問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第二條規定,著作權法所稱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並能以某種有形形式複製的智力成果。第四條第八項規定,美術作品,是指繪畫、書法、雕塑等以線條、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構成的具有審美意義的平面或者立體的造型藝術作品。我國著作權法所保護的是作品中作者具有獨創性的表達,而不保護作品中所反映的思想本身,即保護實用藝術作品上具有獨創性的藝術造型或藝術圖案,亦即該藝術品的結構或形式。作為美術作品中受著作權法保護的實用藝術作品,除同時滿足關於作品的一般構成要件及其美術作品的特殊構成條件外,還應滿足其實用性與藝術性可以相互分離的條件。

左尚明舍公司“唐韻衣帽間傢俱”的板材花色系由其自行設計完成,體現了左尚明舍公司的取捨、選擇、設計、佈局等創造性勞動,具有審美意義,具備美術作品的藝術創作高度。關於左尚明舍公司“唐韻衣帽間傢俱”的實用功能是否能與藝術美感分離的問題。改動“唐韻衣帽間傢俱”的板材花色紋路、金屬配件搭配、中式對稱等造型設計,其作為衣帽間傢俱放置、陳列衣物的實用功能並不會受到影響。因此,“唐韻衣帽間傢俱”的實用功能與藝術美感能夠進行分離並獨立存在。

綜上所述,左尚明舍公司的“唐韻衣帽間傢俱”作為兼具實用功能和審美意義的立體造型藝術作品,屬於受著作權法保護的美術作品。

二、關於中融公司是否侵害了左尚明舍公司主張保護涉案作品著作權的問題

判斷被訴侵權產品是否構成侵害他人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應當從被訴侵權人是否“接觸”權利人主張保護的作品、被訴侵權產品與權利人主張保護的作品之間是否構成“實質相似”兩個方面進行判斷。對於兼具實用功能和審美意義的美術作品,著作權法僅保護其具有藝術性的方面,而不保護其實用功能。判斷左尚明舍公司的“唐韻衣帽間傢俱”作品與中融公司被訴侵權產品“唐韻紅木衣帽間”是否構成實質性相似時,應從藝術性方面進行比較。將“唐韻衣帽間傢俱”與被訴侵權產品“唐韻紅木衣帽間”進行比對,二者相似之處在於:整體均呈L形,衣櫃門板佈局相似,配件裝飾相同,板材花色紋路、整體造型相似等;不同之處主要在於L形拐角角度和櫃體內部空間分隔,體現於實用功能方面,且對整體視覺效果並無影響,不會使二者產生明顯差異。因此,中融公司的被訴侵權產品與左尚明舍公司的“唐韻衣帽間傢俱”作品構成實質性相似、中融公司侵害了左尚明舍公司涉案作品的著作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