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損害司法鑒定機構登記評審細則(中國大陸)

2018.6.14
鄭幸萊 律師

為規範環境損害司法鑒定機構登記管理工作,不斷提升環境損害司法鑒定機構和鑒定人的業務能力,司法部和生態環境部聯合組織制定了《環境損害司法鑒定機構登記評審細則》(以下簡稱《細則》),於2018年6月14日公佈並施行。《細則》分為正文部分和5個附件,規範了專家對申請從事環境損害司法鑒定業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技術條件和技術能力進行評審的活動。

《細則》指出,環境損害司法鑒定機構申請人提交申請材料後,省級司法行政機關決定受理的,應當會同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在環境損害司法鑒定機構登記評審專家庫中隨機抽取並確定評審專家,按鑒定事項組織建立專家評審組,每個鑒定事項的評審專家組人數不少於3人,其中國家庫專家不少於1人。專家分別按照《細則》確定的評分標準逐項進行打分,平均得出各項目最終評分結果。評審總得分為100分,其中人員條件、技術能力和設施設備情況占比為2:5:3。

《細則》附件《環境損害司法鑒定機構和人員專業能力要求》針對污染物性質鑒定、地表水和沉積物、空氣污染、土壤與地下水、近海海洋與海岸帶、生態系統和其他環境損害鑒定等7個鑒定類別,分別提出鑒定機構和人員登記准入的具體要求和條件。《細則》也進一步強化了環境損害司法鑒定機構登記評審工作中省級司法行政機關和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溝通協作機制,如省級司法行政機關會同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組織開展專家評審,共同研究解決專家評審工作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確保專家評審工作正常進行。

《細則》為專家評審工作提供了明確依據,《細則》的出臺,對於客觀公正並準確地評價申請從事環境損害司法鑒定業務的法人或其他組織能力水準,推進環境損害司法鑒定管理規範化及制度化具有重要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