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面推广跨境电子商务出口商品退货监管措施有关事宜的公告(中国大陆)

温坚坚 律师

海关总署于2020年3月27日发布了《关于全面推广跨境电子商务出口商品退货监管措施有关事宜的公告》(下称“《公告》”)。《公告》的颁布旨在优化营商环境、促进贸易便利化,使跨境电子商务商品出得去、退得回,以此保障在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下跨境电子商务出口业务的健康发展。《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公告》明确了三类可退货的企业主体,包括跨境电商出口企业、特殊区域(包括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物流中心(B型))内跨境电子商务相关企业或其委托的报关企业(下称“退货企业”)。上述退货企业可向海关申请开展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跨境电子商务特殊区域出口、跨境电子商务出口海外仓商品的退货业务。

退货企业可以对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申报清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境货物备案清单》所列全部或部分商品申请退货,但应保证退货的商品为原出口商品。跨境电商出口的退货商品可单独运回也可批量运回,但需注意退货商品应在出口放行之日起1年内退运进境。

提请相关企业注意《公告》内容并在发生退货时应向海关进行如实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