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全面推廣跨境電子商務出口商品退貨監管措施有關事宜的公告(中國大陸)

溫堅堅 律師

海關總署於2020年3月27日發佈了《關於全面推廣跨境電子商務出口商品退貨監管措施有關事宜的公告》(下稱“《公告》”)。《公告》的頒佈旨在優化營商環境、促進貿易便利化,使跨境電子商務商品出得去、退得回,以此保障在新冠肺炎疫情影響下跨境電子商務出口業務的健康發展。《公告》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公告》明確了三類可退貨的企業主體,包括跨境電商出口企業、特殊區域(包括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和保稅物流中心(B型))內跨境電子商務相關企業或其委託的報關企業(下稱“退貨企業”)。上述退貨企業可向海關申請開展跨境電子商務零售出口、跨境電子商務特殊區域出口、跨境電子商務出口海外倉商品的退貨業務。

退貨企業可以對原《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出口貨物報關單》、《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跨境電子商務零售出口申報清單》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出境貨物備案清單》所列全部或部分商品申請退貨,但應保證退貨的商品為原出口商品。跨境電商出口的退貨商品可單獨運回也可批量運回,但需注意退貨商品應在出口放行之日起1年內退運進境。

提請相關企業注意《公告》內容並在發生退貨時應向海關進行如實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