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机构外汇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大陆)

2019.4.29
张凯旋 律师

2019年4月29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支付机构外汇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称《办法》),《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开展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的通知》(汇发〔2015〕7号)同时废止。

适用范围:支付机构通过合作银行为市场交易主体跨境交易提供的小额、快捷、便民的经常项下电子支付服务,包括代理结售汇及相关资金收付服务。

支付机构登记:支付机构应于开展外汇业务前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申请办理名录登记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相关支付业务合法资质;(二)具有开展外汇业务的内部管理制度和相应技术条件;(三)申请外汇业务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四)具有交易真实性、合法性审核能力和风险控制能力;(五)至少5名熟悉外汇业务的人员(其中1名为外汇业务负责人);(六)与符合要求的银行合作。

市场交易主体管理:支付机构应尽职审核市场交易主体的真实性、合法性,并定期核验更新,相关材料(含电子影像等)留存5年备查。支付机构应区分电子商务经营者和消费者,对市场交易主体进行管理,并建立健全市场交易主体管理制度。支付机构应建立市场交易主体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将拒绝服务的市场交易主体列入负面清单,并每月将负面清单及拒绝服务原因报合作银行,相关材料留存5年备查。

交易审核:支付机构应制定交易信息采集制度,按照真实、可跟踪稽核、不可篡改原则采集交易信息,确保交易信息来源客观、可信、合法。合作银行应对支付机构外汇业务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合理审核,建立业务抽查机制,随机抽查部分业务,并留存相关材料5年备查。

账户管理:支付机构应按照外汇账户管理有关规定,在每家合作银行开立一个外汇备付金账户(一家合作银行的多个币种外汇备付金账户视作一个外汇备付金账户)。支付机构为市场交易主体办理的外汇业务均应通过外汇备付金账户进行。

同时,《办法》还对信息采集与报送、监督与管理和罚则进行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