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機構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中國大陸)

2019.4.29
张凯旋 律师

2019年4月29日,國家外匯管理局發佈了《支付機構外匯業務管理辦法》(以下稱《辦法》),《辦法》自發佈之日起施行,《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開展支付機構跨境外匯支付業務試點的通知》(匯發〔2015〕7號)同時廢止。

適用範圍:支付機構通過合作銀行為市場交易主體跨境交易提供的小額、快捷、便民的經常項下電子支付服務,包括代理結售匯及相關資金收付服務。

支付機構登記:支付機構應於開展外匯業務前辦理貿易外匯收支企業名錄登記,申請辦理名錄登記應具備下列條件:(一)具有相關支付業務合法資質;(二)具有開展外匯業務的內部管理制度和相應技術條件;(三)申請外匯業務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四)具有交易真實性、合法性審核能力和風險控制能力;(五)至少5名熟悉外匯業務的人員(其中1名為外匯業務負責人);(六)與符合要求的銀行合作。

市場交易主體管理:支付機構應盡職審核市場交易主體的真實性、合法性,並定期核驗更新,相關材料(含電子影像等)留存5年備查。支付機構應區分電子商務經營者和消費者,對市場交易主體進行管理,並建立健全市場交易主體管理制度。支付機構應建立市場交易主體負面清單管理制度,將拒絕服務的市場交易主體列入負面清單,並每月將負面清單及拒絕服務原因報合作銀行,相關材料留存5年備查。

交易審核:支付機構應制定交易資訊採集制度,按照真實、可跟蹤稽核、不可篡改原則採集交易資訊,確保交易資訊來源客觀、可信、合法。合作銀行應對支付機構外匯業務真實性、合規性進行合理審核,建立業務抽查機制,隨機抽查部分業務,並留存相關材料5年備查。

帳戶管理:支付機構應按照外匯帳戶管理有關規定,在每家合作銀行開立一個外匯備付金帳戶(一家合作銀行的多個幣種外匯備付金帳戶視作一個外匯備付金帳戶)。支付機構為市場交易主體辦理的外匯業務均應通過外匯備付金帳戶進行。

同時,《辦法》還對資訊採集與報送、監督與管理和罰則進行了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