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中国大陆)

2019.4.28
陈姣姣 律师

2018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将自2019年4月29日起施行,现就该规定的内容作简要介绍:

一、《规定》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了履行法定程序不能豁免关联交易赔偿责任,且在公司未就无效或可撤销的关联交易合同向合同相对方提起诉讼时,股东可以代为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规定》第一条将《公司法》第二十一条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的原则性规定进行了细化,明确该关联交易行为人不能以其履行了法定程序而豁免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规定》是针对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常用的抗辩理由特别作出规定,该条款可以更好地保护公司的利益。另外,关于该关联交易合同的无效和撤销,鉴于公司往往控制在关联交易行为人手中,即便关联交易合同存在不公平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公司常常不会主动提起无效或撤销之诉,因此,《规定》第二条特别规定股东可以通过股东代表诉讼请求确认关联交易合同无效或可撤销。

二、《规定》明确了公司董事的解除制度。

鉴于当下公司法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均认为公司与董事之间的关系为委托合同关系,根据《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委托合同双方均有任意解除权,由此,《规定》第三条明确规定公司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被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有效决议解除职务。另外,关于董事被解除后的补偿,鉴于该补偿并不完全等同于委托合同中的报酬、损害赔偿,《规定》明确司法机关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及合同的约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确定是否补偿以及补偿的合理数额,本条对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时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进行了指引。

三、《规定》另行规定了公司分配利润的时限。

《规定》第四条明确规定公司应当至迟自作出分配决议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利润分配,此条可以保证股东可以及时获取已经作出决议的利润。

四、《规定》明确涉及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重大分歧案件时的解决机制。

此次《规定》明确规定在公司股东存在重大分歧时,当事人可以协商一致以公司回购、公司减资等方式解决分歧,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该条款对公司陷入僵局的情形下如何恢复正常经营作出了指导意见,但鉴于当下《公司法》对该条规定的公司回购股份、公司股权的转让等情形仍然有各自的条件和程序性要求,因此,在执行这些方案时仍然应当遵守法律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