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長辭任乃屬董事長缺位之情形 與董事長因故不能行使職權之情形有別 故董事長辭職後 其職權消滅 其指定之代理人之代理許可權亦隨同消滅。(臺灣)

2018.3.15
林芳維 律師

最高法院於民國107年3月22日作成107年度臺上字第97號民事判決(下稱本號判決)指出,董事長辭任乃屬董事長缺位之情形,與董事長因故不能行使職權之情形有別,故董事長辭職後,其職權消滅,其指定之代理人之代理許可權亦隨同消滅。

本號判決事實為原告起訴主張其因辭任被告公司之董事長及董事而無法擔任第一次股東會主席,故指派公司董事A與B共同主持股東會(下稱第一次股東會),惟該次股東會出席人數不足已無從為合法決議,而董事A未經董事會決議即以董事名義通知再次召集股東會(下稱系爭股東會),應屬無權召集,故請求法院作成該次股東會決議為無效之判決。原審判決原告敗訴,原告不服提起上訴。

本號判決指出董事長辭任,乃屬董事長缺位之情形,與公司法第208條第3項「董事長因故不能行使職權」之情形有別。故董事長辭職後,其職權消滅,其基於董事長地位而指定之代理人,其代理許可權亦隨同消滅,應依公司法第208條第1項、第2項補選董事長;于未及補選董事長前,得類推適用同條第3項規定,由副董事長代理之;無副董事長者,由常務董事或董事互推一人暫時執行董事長職務,以利改選董事長會議之召開及公司業務之執行。

本號判決進而指出,本案原告辭任董事長及董事後,于補選董事長前,類推適用公司法第208條第3項規定,應由其餘董事二人互推一人暫時執行董事長職務。則A主持第一次股東會及召集系爭股東會,究竟僅系基於原告之委任(即指定),抑或是經由董事互推而暫時執行董事長職務,此攸關係爭股東會是否為有召集權人所召集之重要事項,自有調查審認之必要,故廢棄原審判決發回更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