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5號)(中國大陸)

2018.5.14
溫堅堅 律師

財政部、稅務總局近日發佈通知,同意對於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就有關所得稅問題給予一定的稅收抵扣優惠,通知主要規定了抵扣的範圍、適用的條件以及一些條件的說明等內容,具體見下文:

一、抵扣的範圍

創業投資企業或天使投資個人以股權投資的方式,直接投資於初創科技型企業(以下簡稱“投資對象”)滿2年(24個月)的,其投資額的70%可以用於抵扣其滿2年的當年的應納稅所得額,只是對於不同類型的投資人,其所抵扣的應稅項目略有不同。

對於公司制創業投資企業來說,其可抵扣的為該公司的應納稅所得額;對於合夥型創業投資企業來說,則抵扣的為該合夥人從投資對象分得的所得,如屬於法人合夥人,該所得指各種所得;如屬於個人合夥人,該所得應當指經營所得。

對於天使投資個人來說,其可抵扣的則為轉讓其在投資對象的股份的所得,如天使投資人有多家投資對象的,其中一家投資對象被清算時未抵扣完其投資額的70%,則該剩餘的額度還可以在上述被投資對象登出清算之36個月內用於其他企業。

除了上述36個月限制的情形以外,以上其他情形下,抵扣額度當年未使用完的,都可以結轉下一年使用。

二、適用的條件

(一) 該通知所稱‘初創科技型企業’需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 在中國境內(不包括港、澳、臺地區)註冊成立、實行查帳徵收的居民企業;

2. 接受投資時,從業人數不超過200人,其中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的從業人數不低於30%;資產總額和年銷售收入均不超過3000萬元;

3. 接受投資時設立時間不超過5年(60個月);

4. 接受投資時以及接受投資後2年內未在境內外證券交易所上市;

5.接受投資當年及下一納稅年度,研發費用總額占成本費用支出的比例不低於20%。

(二) 該通知中所稱‘創業投資企業’需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 在中國境內(不含港、澳、臺地區)註冊成立、實行查帳徵收的居民企業或合夥創投企業,且不屬於被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的發起人;

2. 符合《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或者《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關於創業投資基金的特別規定,按照上述規定完成備案且規範運作;

3. 投資後2年內,創業投資企業及其關聯方持有被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的股權比例合計應低於50%。

(三) 通知中所說的‘天使投資個人’需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 不屬於被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的發起人、雇員或其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下同),且與被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不存在勞務派遣等關係;

2. 投資後2年內,本人及其親屬持有被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股權比例合計應低於50%。

(四) 通知中所說的‘投資’需滿足以下條件:

僅限於通過向被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直接支付現金方式取得的股權投資,不包括受讓其他股東的存量股權。

三、具體條件的解釋

(一) 通知所稱從業人數,包括與企業建立勞動關係的職工人員及企業接受的勞務派遣人員;通知所稱銷售收入,包括主營業務收入與其他業務收入;通知所稱成本費用,包括主營業務成本、其他業務成本、銷售費用、管理費用、財務費用

(二) 通知所稱投資額,按照創業投資企業或天使投資個人對初創科技型企業的實繳投資額確定。合夥創投企業的合夥人對初創科技型企業的投資額,按照合夥創投企業對初創科技型企業的實繳投資額和合夥協議約定的合夥人占合夥創投企業的出資比例計算確定。合夥人從合夥創投企業分得的所得,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合夥企業合夥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9號)規定計算。

(三) 初創科技型企業接受天使投資個人投資滿2年,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的,天使投資個人轉讓該企業股票時,按照現行限售股有關規定執行,其尚未抵扣的投資額,在稅款清算時一併計算抵扣。

通知規定的天使投資個人所得稅政策自2018年7月1日起執行,其他各項政策自2018年1月1日起執行。執行日期前2年內發生的投資,在執行日期後投資滿2年,且符合通知規定的其他條件的,可以適用通知規定的稅收政策。《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有關稅收試點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38號)自2018年7月1日起廢止,符合試點政策條件的投資額可按通知的規定繼續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