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中國大陸)

溫堅堅 律師

2020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廢止部分司法解釋及相關規範性檔的決定》 廢止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至(四)(以下簡稱“《舊解釋》”),同日,最高人民法院發佈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以下簡稱“《新解釋》”)。《新解釋》總共54條,總體而言是”四合一”式的對《舊解釋》的整合彙編。法律條文總體上並沒有大幅的改變,只做了部分修訂和刪除。本文就《新解釋》的部分新增規定作簡要說明:

《新解釋》開篇規定:為正確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規定,結合審判實踐,制定本解釋。很顯然,《新解釋》新增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作為勞動爭議的審理依據,這也意味著未來在法院勞動爭議案件的審理中將直接引用《民法典》的規定。此處提醒各用人單位應多關注《民法典》針對勞動用工方面的影響。

《新解釋》第二十四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37條規定對裁定不予執行的裁決書、調解書情形做了更新。《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37條規定:被申請人提出證據證明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定不予執行:(一)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訂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後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二)裁決的事項不屬於仲裁協議的範圍或者仲裁機構無權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式違反法定程式的;(四)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五)對方當事人向仲裁機構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基於上述規定,此次《新解釋》第二十四條較《舊解釋》新增法院裁定不予執行的情形,包括違反法定程式、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情形。

《新解釋》第三十三條取消了《舊解釋》中香港、澳門、臺灣居民來內地就業未獲取就業證件的規定。這主要是因為2018年7月28日,國務院印發的《關於取消一批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國發〔2018〕28號)正式取消台港澳人員在內地就業許可。

《新解釋》第四十一條新增了勞動合同被確認為無效,用人單位仍應按照《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支付經濟補償的規定。勞動合同無效並不意味著勞動關係不存在,《新解釋》的這條規定也是偏向于對勞動者權益的保護。另外該條第二款規定,由於用人單位原因訂立無效勞動合同,並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用人單位應當賠償勞動者因勞動合同無效所造成的經濟損失。

《新解釋》已於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自此《新解釋》成為了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新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