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工商行政管理規章的決定(中國大陸)

程玉祥律師
2016年4月29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發佈了《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工商行政管理規章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對現行有效的工商行政管理規章進行清理,決定廢止《廣告管理條例施行細則》《工商行政管理暫行規定》、《旅遊景區個體工商戶監督管理辦法》、《馬德里商標國際註冊實施辦法》、《經紀人管理辦法》、《煙草廣告管理暫行辦法》、《廣告經營資格檢查辦法》、《印刷品廣告管理辦法》、《戶外廣告登記管理規定》、《商標代理管理辦法》共10部規章,並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施行細則》、《外國(地區)企業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登記管理辦法》、《外商投資企業授權登記管理辦法》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股權出質登記辦法》這4部規章中的相關條款進行修改。
《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的修改主要集中在“外商投資企業設立的辦事機構”上,《決定》刪除了該細則關於辦事機構的所有規定,並對條文順序作相應的調整。
同時,《決定》對《外國(地區)企業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登記管理辦法》也作了重要修改。原第二條要求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外國企業,應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其授權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登記註冊,修改後僅要求向省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註冊即可。且修改了第五條中關於外國企業申請辦理登記註冊時應提交的檔或證件,刪去原第二項中對各類行業提交檔的具體要求,修改後第二項僅保留“審批機關的批准檔或證件”。此外原第十四條要求相關行業的外國企業辦理年度檢驗,而修改後則要求所有外國企業應當於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過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向原登記主管機關報送上一年度年度報告,並向社會公示。
此外,《決定》還對《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股權出質登記辦法》作出修改。《決定》刪去原第五條中有關以外商投資的公司的股權出質應由原公司設立審批機關批准後方可辦理出質登記的規定。原第十五條第一款改為“登記機關應當將股權出質登記事項在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公示,供社會公眾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