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工商行政管理规章的决定(中国大陆)

程玉祥律师
2016年4月2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工商行政管理规章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现行有效的工商行政管理规章进行清理,决定废止《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工商行政管理暂行规定》、《旅游景区个体工商户监督管理办法》、《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实施办法》、《经纪人管理办法》、《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广告经营资格检查办法》、《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商标代理管理办法》共10部规章,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这4部规章中的相关条款进行修改。
《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的修改主要集中在“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办事机构”上,《决定》删除了该细则关于办事机构的所有规定,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的调整。
同时,《决定》对《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也作了重要修改。原第二条要求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企业,应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其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注册,修改后仅要求向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即可。且修改了第五条中关于外国企业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时应提交的档或证件,删去原第二项中对各类行业提交档的具体要求,修改后第二项仅保留“审批机关的批准档或证件”。此外原第十四条要求相关行业的外国企业办理年度检验,而修改后则要求所有外国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原登记主管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此外,《决定》还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作出修改。《决定》删去原第五条中有关以外商投资的公司的股权出质应由原公司设立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办理出质登记的规定。原第十五条第一款改为“登记机关应当将股权出质登记事项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供社会公众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