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ctober 2025
健保署公告「全民健康保险资料研究利用与停止利用申请作业及管理要点」 (台湾)
为规范台湾卫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险署(下称「健保署」)办理全民健康保险资料(下称「健保资料」)于特定目的外利用之申请、审查、利用作业,并落实宪法法庭111年宪判字第13号判决(下称「系争判决」)所揭示当事人就健保资料为特定目的外利用时应享有受宪法第22条保障之停止利用权,健保署于2025年8月11日公告「全民健康保险资料研究利用与停止利用申请作业及管理要点」(下称「本要点」),并自2025年8月12日起生效。
系争判决认为健保署将健保资料提供予其他公务机关或学术研究机构为特定目的外利用时欠缺当事人得请求停止利用等相关程序,此部分应于系争判决宣示日(即2022年8月12日)起3年内制定或修正相关法律,以弥补个资当事人事后控制权之保障。考量系争判决所定之修法期限已经届至,健保署遂公告本要点作为民众行使健保资料停止利用权之过渡性作业依据。
关于健保资料之事前控制权,依《全民健康保险法》第79条及第80条联结《个人资料保护法》第6条第1项但书第4款规定解释,健保署得将办理健保业务时合法搜集之当事人健保资料,提供予公务机关或学术研究机构在符合一定要件之前提下为原始搜集目的外之利用。另关于个人资料之事后控制权,依《个人资料保护法》第11条规定,当事人仅可于个人资料之正确性发生争议、搜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违法搜集、处理或利用时,请求相关机关停止处理或利用该个人资料。系争判决认为,前述《个人资料保护法》就健保资料事前控制权之限制固然合宪,惟当事人关于健保资料「事后控制权」之行使仍应受到保障。由于《个人资料保护法》第11条规定并不包含前述依《个人资料保护法》第6条第1项但书第4款合法搜集、处理、利用正确健保资料之情形,故健保署将办理健保业务时合法搜集之健保资料,提供予公务机关或学术研究机构为特定目的外利用之情形,于现行法制下显然欠缺关于停止利用权之保障。
为赋予当事人就其健保资料享有停止利用权,本要点规范之作业程序重点说明如下:
一、当事人应填具本要点附件五「全民健康保险资料停止目的外利用申请书」并向健保署提交申请,且健保署于收受申请资料完备后翌日起三十日内应完成核准及注记程序,并将注记结果通知当事人(本要点第17点)。
二、当事人得申请停止利用之健保资料可分为当事人承保资料及医疗服务资料,前者包含当事人投保身分、薪资级距等;后者包含当事人就医及用药纪录、医学影像、病理报告、检查与检验结果及重大伤病状态等(本要点第2点)。
三、当事人得申请停止利用之有关机构包含以学术研究或公益为目的而申请利用其健保资料之政府机关、医疗机构、学术研究机构、大学或受政府机关委托之大学、法人或机构(本要点第3点)。
综上,当事人可于本要点生效后就其健保资料所涉之投保薪资级距、重大伤病状态、病理报告及生化检验资料,自行决定是否停止提供有关机构利用其健保资料,以落实系争判决保障健保资料事后控制权及人民资讯隐私权之意旨。
系争判决认为健保署将健保资料提供予其他公务机关或学术研究机构为特定目的外利用时欠缺当事人得请求停止利用等相关程序,此部分应于系争判决宣示日(即2022年8月12日)起3年内制定或修正相关法律,以弥补个资当事人事后控制权之保障。考量系争判决所定之修法期限已经届至,健保署遂公告本要点作为民众行使健保资料停止利用权之过渡性作业依据。
关于健保资料之事前控制权,依《全民健康保险法》第79条及第80条联结《个人资料保护法》第6条第1项但书第4款规定解释,健保署得将办理健保业务时合法搜集之当事人健保资料,提供予公务机关或学术研究机构在符合一定要件之前提下为原始搜集目的外之利用。另关于个人资料之事后控制权,依《个人资料保护法》第11条规定,当事人仅可于个人资料之正确性发生争议、搜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违法搜集、处理或利用时,请求相关机关停止处理或利用该个人资料。系争判决认为,前述《个人资料保护法》就健保资料事前控制权之限制固然合宪,惟当事人关于健保资料「事后控制权」之行使仍应受到保障。由于《个人资料保护法》第11条规定并不包含前述依《个人资料保护法》第6条第1项但书第4款合法搜集、处理、利用正确健保资料之情形,故健保署将办理健保业务时合法搜集之健保资料,提供予公务机关或学术研究机构为特定目的外利用之情形,于现行法制下显然欠缺关于停止利用权之保障。
为赋予当事人就其健保资料享有停止利用权,本要点规范之作业程序重点说明如下:
一、当事人应填具本要点附件五「全民健康保险资料停止目的外利用申请书」并向健保署提交申请,且健保署于收受申请资料完备后翌日起三十日内应完成核准及注记程序,并将注记结果通知当事人(本要点第17点)。
二、当事人得申请停止利用之健保资料可分为当事人承保资料及医疗服务资料,前者包含当事人投保身分、薪资级距等;后者包含当事人就医及用药纪录、医学影像、病理报告、检查与检验结果及重大伤病状态等(本要点第2点)。
三、当事人得申请停止利用之有关机构包含以学术研究或公益为目的而申请利用其健保资料之政府机关、医疗机构、学术研究机构、大学或受政府机关委托之大学、法人或机构(本要点第3点)。
综上,当事人可于本要点生效后就其健保资料所涉之投保薪资级距、重大伤病状态、病理报告及生化检验资料,自行决定是否停止提供有关机构利用其健保资料,以落实系争判决保障健保资料事后控制权及人民资讯隐私权之意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