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勞動部公告限制人力仲介業將當事人個資傳輸至大陸地區

2023.04

白梅芳、郭彥含

勞動部於112年2月20日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1條之規定公告:以大陸地區之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律及法令規範尚未完備,限制「人力仲介業」將當事人個人資料國際傳輸至大陸地區。所稱之「人力仲介業」,指依就業服務法第34條規定經許可設立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及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35條第三項規定經許可設立從事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之機構。依公告之說明,受限制之個人資料國際傳輸包含:人力仲介業者不得委託予大陸地區事業處理個人資料、儲存個人資料之資料中心或伺服器不得位於大陸地區,且個人資料不得傳輸至大陸地區,提醒人力仲介業者注意。

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1條規定,非公務機關國際傳輸個人資料若有一、涉及國家重大利益。二、國際條約或協定有特別規定。三、接受國對於個人資料之保護未有完善之法規,致有損當事人權益之虞。四、以迂迴方法向第三國(地區)傳輸個人資料規避個資法之情形,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予以限制。根據該規範,過去已有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公告限制「通訊傳播事業經營者」將所屬用戶之個人資料傳遞至大陸地區,以及衛福部公告限制「社會工作師事務所」將當事人個人資料國際傳輸至大陸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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