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論《個人信息出境標準合同備案指南》(中國大陸)

2023.07

吳迪、黃郁婷

近年來,隨著網絡經濟的蓬勃發展和人們對個人信息重視程度快速加強。為了滿足日益增長的個人信息出境和保護的需求,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公布《個人信息出境標準合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而為了指導和幫助個人信息處理者有序備案個人信息出境標準合同,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也同時在5月30日出台《個人信息出境標準合同備案指南》(第一版)(以下簡稱《備案指南》)主要是為了配合《辦法》的執行,保護個人信息出境的權益,規範個人信息出境活動。具體內容如下:

《備案指南》同樣明確規定了個人信息處理者的適用範圍主要包括:(1)非關鍵信息基礎設施運營者;(2)處理個人信息不滿100萬人的;(3)自上年1月1日起累計向境外提供個人信息不滿10萬人的;(4)自上年1月1日起累計向境外提供敏感個人信息不滿1萬人的。同時,《備案指南》列出了屬於個人信息的出境行為,包括:(1) 個人信息處理者將在境內運營中收集和産生的個人信息傳輸、存儲至境外;(2) 個人信息處理者收集和産生的個人信息存儲在境內,境外的機構、組織或者個人可以查詢、調取、下載、導出;(3) 國家網信辦規定的其他個人信息出境行為。

《備案指南》再次強調了評估報告的重要性。個人信息處理者應當在標準合同生效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通過送達書面材料並附帶材料電子版的方式,向所在地省級網信部門備案。備案材料中就包括《個人信息保護影響評估報告》。此外,《備案指南》也提出在標準合同有效期內個人信息處理者應當重新開展個人信息保護影響評估,補充或者重新訂立標準合同,並履行相應備案手續的具體情形。特別注意,個人信息處理者需要對於其所提交材料的真實性負責,提交虛假材料的,按照備案不通過處理,並依法追究相應法律責任。

《備案指南》更規定諮詢、舉報的聯繫方式,以便讓個人信息處理者在辦理相關備案過程中遇到困難時,能夠有諮詢的管道。

《備案指南》發布後,地方政府也陸續出台相關通知,包括北京市個人信息出境標準合同備案指引、上海市網信辦關於個人信息出境標準合同備案的通知、福建省個人信息出境標準合同備案指引、廣東省互聯網信息辦公室關於個人信息出境標準合同備案的通知。建議企業在辦理相關備案工作時,先行瞭解中央及地方政府的規定與實務要求,避免因文件準備未完善而遲遲無法通過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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