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ugust 2018

個人或營利事業對行政法人之捐贈 得列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捐贈列舉扣除額或營利事業當年度費用或損失 不受金額限制(台灣)

2018.6.20
林芳維 律師

財政部於民國107年6月20日作成台財稅字第10700556910號函令(下稱本號函令)指出,個人或營利事業對依行政法人法規定設立之中央或地方行政法人之捐贈,得比照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1但書或第36條第1款規定,列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捐贈列舉扣除額或營利事業當年度費用或損失,不受金額限制。

財政部新聞稿指出,所得稅法關於個人或營利事業對「政府」捐贈得全數列報捐贈列舉扣除額或列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之規定,其立法意旨係該等捐贈直接挹注各級政府部門,具有彌補政府預算不足及發揮政府職能之功能,可增進社會整體公共利益。而依行政法人法規定設立之中央或地方行政法人,係代替中央或地方政府執行特定公共事務所設立,並受中央或地方政府監督機關之監督以確保該公共事務之履行,個人或營利事業捐贈中央或地方行政法人,挹注其執行公共事務所需財源,與所得稅法鼓勵挹注政府以發揮職能之立法意旨相符,具有捐贈政府之相同效果。是以,個人或營利事業對依據法律或地方自治條例規定設立之中央或地方行政法人捐贈,得比照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1但書或第36條第1款規定,列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捐贈列舉扣除額或營利事業之當年度費用或損失,不受金額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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