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ugust 2018

依规定新建之空污防制封闭式建筑物 如属输送设备者免征房屋税(台湾)

2018.6.21
萧叡涵 律师

财政部于民国107年6月21日作成台财税字第10700554630号函释(下称本号函释)指出,关于依规定新建之封闭式建筑物,经稽征机关会同主管机关认定为输送过程收集或抑制粒状污染物逸散之空气污染防制设施,属输送设备之一部分者,非属房屋税课征之对象。

为配合行政院解决国内空气污染问题,在去年底通过由行政院环境保护署所报的空气污染防制行动方案,优先推动大型企业空污减量,本号函释指出,如企业配合行政院核定之「空气污染防制行动方案」达成空污减量目标,其原露天堆置之逸散性粒状污染物质,以输送设备运送至工作场所,依空气污染防制法第23条及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状污染物空气污染防制设施管理办法,设置或实行符合规定抑制粒状污染物逸散设施,且符合空气污染物排放相关规定,嗣配合直辖市或县(市)环保主管机关要求或依相关自治条例规定,应新建封闭式建筑物,经稽征机关会同主管机关认定为输送过程收集或抑制粒状污染物逸散之空气污染防制设施,属输送设备之一部分者,则非属房屋税条例第2条及第3条规定之房屋税课征对象。

然而,本号函释亦指出,如嗣经查明转供储存原料或成品使用者,具散装仓库性质,则应按房屋课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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