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銀行、銀保監會聯合修訂發布《商業匯票承兌、貼現與再貼現管理辦法》

2023.01

裴彥婷、黃郁婷

為更好保障中小微企業合法權益,結合票據市場發展實踐和風險防範要求,人民銀行、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銀保監會)於2022年11月聯合修訂發布了《商業匯票承兌、貼現與再貼現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並將取代現行的《商業匯票承兌、貼現與再貼現管理暫行辦法》(銀發〔1997〕216號文印發)(以下簡稱《暫行辦法》)、《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切實加强商業匯票承兌貼現和再貼現業務管理的通知》(銀發〔2001〕236號),於2023年1月1日起開始實施。

《辦法》共計八章四十二條,包括總則、承兌、貼現和再貼現、風險控制、信息披露、監督管理、法律責任和附則。相較於《暫行辦法》,《辦法》更加注重完善票據市場信用管理框架和市場化約束機制,强化參與主體行為規範,明確監督管理和法律責任[1],並將其中轉貼現與再貼現相關的內容以及技術性規定條款移除,內容改動較大。

其中主要修訂體現在以下方面:

一是明確相關票據性質與分類。《辦法》明確商業匯票包括紙質或電子形式的銀行承兌匯票、財務公司承兌匯票、商業承兌匯票,並就每一種商業匯票的承兌人的資質以及受監管行為做出了規定,同時明確供應鏈票據屬電子商業匯票。

二是强調真實交易關係。根據《辦法》,無論是銀行承兌人還是財務公司承兌人,開展承兌業務時,都應當嚴格審查出票人的真實交易關係和債權債務關係。持票人申請貼現,也應當證明其取得票據來源於真實交易關係和債權債務關係(因稅收、繼承、贈與依法無償取得票據的除外)。

三是强化信息披露及信用約束機制。《辦法》要求,商業承兌匯票承兌人和財務公司承兌匯票承兌人應當按照人民銀行規定披露票據主要要素及信用信息;銀行承兌匯票承兌人應當披露承兌人信用信息。同時要求貼現人在辦理貼現業務時核對披露信息,如發現不一致的則不得予以貼現。此外,《辦法》也支持被背書人在匯票轉讓時核對票據的披露信息。

四是加强風險控制。《辦法》要求,金融機構應當具備健全的票據業務管理制度和內部控制制度,審慎開展商業匯票承兌和貼現業務。承兌人應當做到經營和財務狀况良好,具備到期付款能力。其次,《辦法》還對銀行承兌匯票和財務公司承兌匯票的最高承兌餘額和保證金餘額設置比例上限,但該上限要求將於202411日起實施,即給予商業銀行和財務公司一定的過渡時間。此外,《辦法》將商業匯票最長期限由1年調整至6個月,即意味著使用商業匯票的賬期將顯著縮短。

除此之外,《辦法》也完善了違法承擔、貼現的法律責任,除面臨行政處罰外,還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總得來說,此次修訂更加强調商業匯票的使用與真實交易的匹配,减輕中小微企業占款壓力,維護公平交易關係,優化營商環境[2]。企業在經營中如需使用商業匯票的,建議注意此次修訂帶來的賬期的變化以及相關的合規義務與風險。


[1] 人民銀行、銀保監會有關負責人就修訂發布《商業匯票承兌、貼現與再貼現管理辦法》答記者問。

[2] 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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